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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检察院批捕2015年首个二次醉驾“酒”司机

发布时间:2015-12-30 20:03:39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城  通讯员 周晶晶 魏玲)因醉驾被查处,取保候审期间居然再次醉驾被抓现行。12月30日,记者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于29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二次醉驾的司机秦某批准逮捕,这也是武汉市今年首例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作出批捕决定的醉驾案。
 
  2015年12月10日晚8时许,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交通大队民警在该市临空港大道东吴大道路口执勤时,发现不远处一辆沿临空港大道行驶而来的黑色奔驰小轿车,在离路口约10米远的地方突然停了下来,紧接着司机开门下车,快步向马路对面跑去。见形迹可疑,民警立即上前追赶,将司机拦住,顿时一股酒味扑鼻而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118mg/100ml。司机随后被送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至酒醒,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经静脉血检验,测得司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62mg/100ml,明显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次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司机秦某立案侦查。
 
  秦某交代,案发前,他和几个朋友在餐馆吃饭,期间喝了4两左右的白酒。吃完饭,他一个人驾车回家,才开了不到3公里的距离,就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岗检查,心中有鬼的他为逃避检查,于是弃车而逃。
 
  调查中,民警赫然发现,秦某并非第一次醉驾被抓,仅仅一个月前的11月8日,也是晚8时许,秦某曾醉酒驾车,在该市雄楚大道被武昌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次日即被刑拘。11月16日,在保证人签署保证书后,秦某被依法取保候审,17日,其驾驶证被吊销。也就是说,秦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且无证驾驶。据其交代,第一次被抓后,仍无警惕性和悔过思想,抱有着侥幸心理。
 
  12月23日,秦某再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案件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应当予以逮捕。”办案检察官认为,秦某在取保期间,明知自己喝了酒,还无证驾车,且达到醉驾标准,属于故意犯罪,依该条款应当予以逮捕。
 
  但为什么秦某第一次醉驾没被批捕,而被取保了呢?检察官解释,根据刑法第133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符合逮捕条件的,通常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危险驾驶罪不属于必须逮捕的范畴,故秦某第一次醉驾后,公安机关未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可以被取保的。而秦某第二次醉驾被捕,则是由于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
 
  “不少酒驾者都是抱着和秦某类似的心理,一次触法后,不思悔改,再次触法。”武汉市公安局醉驾案件办理中心何队长介绍,由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并不算很重,且很多涉罪的“酒”司机都被判处了缓刑,不少人便觉得,醉驾的后果没那么严重,即使判了刑,也不用真正“坐牢”。甚至有人认为,驾照被吊销还可以开车,只要不被发现就行。
 
  “但秦某的案例说明,一犯再犯,后果会比想象中严重。”检察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或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而且醉酒驾车除触犯危险驾驶罪外,还可能因行为和后果的不同触犯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等,并因此承担更为严重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