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郑青 通讯员黄晋)1月28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市民可登陆武汉政府法制网进行参与。
根据意见稿内容,单位、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算;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在警示失信行为的同时,兼顾对信息主体的扶持,督促失信主体及时改正。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意见稿明确规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政务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只能通过查询或者政务共享方式披露。查询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并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除取得授权、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约定用途。
(作者: 编辑:陈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