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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难发到位 工人称想都不敢想

发布时间:2016-08-02 07:29:28来源:SRC-419

37℃热浪袭江城 记者随市安监局探访在建工地和企业

图为:工地为工人设置了茶水间

漫画《高温津贴难发到位》 来源:楚天尚漫 作者:李斌

楚天金报讯 文图/本报记者黄鹏程 通讯员张伟 喻天成 实习生奚尧

自7月23日起,武汉市城区气温均达到35℃以上,8月1日,城区气温达到37℃,室外热浪袭人。昨日,武汉市安监局就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对全市部分在建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和企业进行了检查,记者随同一起进行了探访。

高温津贴发了没?

工人称不知有这回事

昨日10:20,检查人员来到位于江汉区的万科汉口传奇k5地块项目工地。天气预报提供的当天气温为37℃,在炎炎烈日下,施工现场地面温度已接近40℃。该项目张经理介绍,考虑到最近武汉市天气炎热,公司及时调整了工作时间,增加轮岗班次,缩短上岗时间,作业时间调整为7点到11点、15点到18点,同时,项目部为工人准备了防暑降温用品如酸梅汤、绿豆汤等,提供了人丹等防暑降温急救药物。

随后,记者独自来到工地一处修理间,并向工人证实情况属实。不过,当记者询问高温津贴是否发放时,被问工人称还不知道可以发高温津贴。

一个小时后,记者随检查组来到江汉区中诚悦城k1项目工地,此时已快11点半。该项目金经理介绍,工人已经下班。工地的3名工人证实,工地作业时间进行了调整,基本上11点就下班,下午3点多才上班,但工人师傅均表示没有发高温津贴,也不知道有这回事。

相对于建筑工地而言,送气、搬家、家具搬运等规模不大,但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里,以及快递、送餐等行业,劳动者高温作业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唐蔡路某家具城门前,一位农民工说,搬家具一般都能避开中午最热的时候,但是就怕客户要求中午送货,但即使这样,也得咬牙去做。他说:“现在工作难找,至于高温津贴、清凉饮料,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高温津贴怎么发?

有企业用饮料代替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013年9月9日,湖北省人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来的7月至9月三个月调整为6月至9月四个月。

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然而,当记者询问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仍然有少数企业负责人回答“不知道”发放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还有少数企业以清凉饮料等防暑物资代替高温津贴。

解读

40℃以上禁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中暑致病可认定工伤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