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汤炜玮、通讯员刘友、杨兰)儿子庭上坚称已还钱,母亲听庭认为儿子没有退赃,当庭还钱,法官认定为自首情节。16日,青山区法院对犯诈骗罪的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服判息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8月8日下午,青山区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赵某诈骗一案。2016年2月至12月,赵某伙同他人以养卡支付手续费为由,在被害人将钱存入其信用卡后,采取故意输错密码致使卡不能使用或者立即网上消费的方式,4次骗取4名被害人5万多元。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且孙某某的3万元已在案发后退还。针对赵某辩称孙某某3万元已退还的事实,合议庭在开庭过程中通知被害人孙某某出庭作证。通过当面对质,虽然赵某仍辩称已退还,但在休庭后,赵某的母亲向合议庭表示,开庭前相信儿子赵某已经退还,现在通过开庭相信孙某某的证言,认为儿子没有退还,愿意帮其将诈骗的钱退给被害人。随后,赵某的母亲当即取钱将人民币3万元退给了孙某某。
孙某某表示“开庭的时候听到赵某说已经还了我3万元,我真的很气愤,案发当天我就已经报警了,一直找不到赵某,直到今天才见到他。真是感谢你们法院帮我挽回了巨大的损失,我也愿意原谅赵某。”
8月9日上午,赵某的母亲又帮助赵某将人民币12816元退给了被害人吴某某。加上被告人郑某已将赃款1万余元退还给另外两名被害人,至此,本案中4名被害人的损失全部得到弥补。
(作者: 编辑:吴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