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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保员工受伤找公司维权遭拒 公益律师帮他要回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7-09-08 08:06:29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陈汉君朱利萍)员工刘某下班后受伤,因公司未给他办医保,他只能自己垫付医疗费,出院后依法维权却遭遇一审败诉。本报公益律师帮他维权,昨日传来喜讯:武汉中院二审判决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2.9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合计3.1万余元。

26岁的刘某从2013年8月开始,在武汉一家建筑装饰公司打工。2015年6月16日,刘某下班后打篮球时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因公司没给他办社保,他只好先行垫付医疗费。

2015年7月2日,刘某出院。此后,他多次找到建筑装饰公司老板交涉,但老板拒绝赔偿他的医疗费损失,也未给他安排岗位。刘某一气之下离职,冷静下来后又心有不甘。2016年7月初,本报联合武汉市司法局,在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举行公益法律咨询活动,刘某前来求助。

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该站公益律师李明照为刘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向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同时在仲裁庭上据理力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损失的,其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后,仲裁裁决该公司赔偿刘某医疗保险损失2.9万余元,刘某及该公司均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刘某自2015年6月16日起已不在公司上班了,他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败诉,该公司不用承担刘某的医疗保险损失。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在李律师的劝慰下,刘某振作起精神,于今年6月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时,李律师提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7月15日,刘某的工资仍由公司股东陈某发放,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7月15日起计算,2016年7月11日仍在一年诉讼期限内。

李律师的意见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昨日,武汉中院作出上述二审改判。

今起,贫弱市民可在每周一至周六期间,前往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二门43号窗口),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