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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直排电镀废水污染环境

发布时间:2017-11-29 09:58:18来源: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余皓通讯员郑君)从事电镀加工的雷某某,将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土壤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雷某某判刑1年,并处赔偿处置含铬废水等污染物的前期应急修复费用21.8万元。

据介绍,这是武汉检方办理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蔡甸区检察院既是雷某某一案的公诉机关,也是民事公益诉讼人。判赔的21.8万元将用于支付相关单位前期垫付的环境应急修复费。

今年1月,蔡甸区检察院发现,四川籍个体经营者雷某某自2016年9月起承租该区某厂房从事电镀加工,在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未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将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周边土壤中。经蔡甸区环境监测站对该电镀厂周边区域7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其中1处六价铬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225倍,其他5处六价铬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皮肤接触可能导致敏感;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

随后,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蔡甸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雷某某。

为及时处理雷某某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经蔡甸区检察院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聘请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保部对含铬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染场地修复项目进行铬污染情况调查监测。前期应急修复花费近30万元,雷某某的亲属仅代其赔偿治污费7.7万元。

蔡甸区检察院认为,雷某某在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未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使用高污染电镀生产工艺,将生产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土壤中,造成了土壤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雷某某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蔡甸区检察院就该案向蔡甸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蔡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蔡甸区检察院刑事和民事公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