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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起,试点医院取消药价加成

发布时间:2012-08-22 05:24:41来源: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望隽 郭姗姗 通讯员王丹 沈佳 实习生左云叶)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获悉,9月10日起,鄂州市和省内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实行医药价格改革。

     20个试点县(市)是:大冶市、丹江口市、竹山县、宜城市、谷城县、枝江市、当阳市、监利县、钟祥市、应城市、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通城县、广水市、建始县、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根据我省相关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首批实行医药价格改革的试点单位要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即取消目前试点医院使用药品在价格上加成15%(单价500元以上药品定额加价75元)的政策,其中中药饮片暂不调整价格加成政策。此外,同步提高诊疗费,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每次)和住院诊疗费(每床日)分别提高11元和33元,价格上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不增加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医院应通过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服务来保障自身的日常运行,药品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运用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利益补偿的渠道和方式。”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有利于规范医院和临床医生的用药行为,是针对广为诟病的“过度用药、大处方”的一项防范和治理措施。

    

     调整前后的诊疗(查)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计价单位 原价格 调整后价格

    1 普通门诊诊疗(查)费 元/次 2 13

    2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疗(查)费 元/次 5 16

    3 主任医师门诊诊疗(查)费 元/次 8 19

    4 知名专家诊疗(查)费 元/次 20 31

    5 急诊诊疗(查)费 元/次 在上述不同级别医师门诊诊疗(查)费基础上加收1元

    6 门/急诊留观诊疗(查)费 元/日 7 40

    7 住院诊疗(查)费 元/日 6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