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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今起实施:严肃财经纪律 维护分配秩序

发布时间:2013-08-01 05:21:46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编者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今日起施行。为此,省监察厅、人社厅、财政厅、审计厅4位厅长就《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我省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举措进行了解读,本报今日予以刊发,以推动这部规章在我省深入实施。

  强化监察职能 规范津补贴发放

  省监察厅厅长 吴琦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首次颁布的有关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的惩戒性规章。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专司监察职能的部门,对于促进和保证《规定》的落实负有重要职责,要强化工作职能,加大执纪力度,在规范津贴补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在学习宣传上下功夫

  学习掌握《规定》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前提。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帮助行政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握贯彻《规定》的基本要求,增强落实《规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条文,引导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规范行为,坚决抵制滥发津贴补贴等不正之风。要开展广泛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规定》的重大意义,解读《规定》的基本内容,使群众广泛知晓《规定》,为《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监督检查上出重拳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抓紧抓好监督检查工作。

  重点内容。重点查看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种奖金,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重点对象。对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被查处过的相关部门、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津贴补贴情况重点监控。

  重要时间节点。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有关地区和部门举办庆典等重要活动时期是容易发生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的时间节点。各级监察机关要针对上述时间节点,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督导。

  在执行纪律上动真格

  坚决执行相关规定。对查实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各级监察机关都要排除干扰、依法处理,绝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顶风违纪的,要及时通报,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治本功能。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注意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特别是落实“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制度等形式,依靠群众治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信息必须严格保密,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结果。

  形成执纪执法的整体合力。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是维护津贴补贴发放纪律的共同责任主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工作。

  在长效机制上做文章

  要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的要求,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当前,要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对津贴补贴政策的清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中央要求不一致的政策规定。要抓好中央和省定津贴补贴政策的执行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已有的文件规定,稳步提高公务员的保障水平。同时,要通过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制度,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等措施,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要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大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力度,防止各项财政资金和公共收入体外循环,失去监管,斩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链,从源头上铲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土壤和条件。

  履行部门职责 抓好《规定》落实

  省人社厅厅长 翟天山

  充分认识《规定》的意义

  颁布《规定》是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现实需要。收入分配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按国家要求,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地不得自行发放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进,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擅自出台了一些津贴补贴项目,不仅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而且造成地区之间、单位之间收入差距不合理拉大,引发收入分配不平衡等突出矛盾,社会反映强烈,干部职工意见较大。因此,实施《规定》,对津贴补贴发放实行监督约束,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进行处理,将使收入分配秩序得到规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颁布《规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分配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公务员的收入分配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示范作用,通过对公务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进行处理,可以引导和带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理顺社会各方面的分配关系。

  颁布《规定》是践行群众路线、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重要举措。《规定》明确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种情形,列举了各种违规行为,是对公务员收入分配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制度依据,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实际举措。

  准确把握《规定》内容

  关于津贴补贴项目。《规定》第2条对津贴补贴的定义,涵盖内容全面,包含了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项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整治各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关于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第3条、第14条规定,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要受到查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也要受到查处。这样,有利于规范整个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关于违规行为及处分。《规定》第4条列举了11种典型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最后用“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条款兜底。一方面列举具体情形,便于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对其他未能列举的情形留有空间,不留“死角”。此外,《规定》第5条至第12条又明确了其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各种行为和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各地各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加强宣传引导和检查督办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深入进行政策宣传,使工作部门熟知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自觉执行政策;让社会各界知晓政策、理解政策,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人社厅将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执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为《规定》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从自身做起,带头遵规守纪。各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管理,从自身做起,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后,一律不得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同时,要“堵后门,走前门”,切实关心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研究解决我省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干部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各类违规行为得到根本遏制。

  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省财政厅厅长 王文童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认真落实。

  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感,《规定》列举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20种行为,并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不仅可以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也能让老百姓看到中央“动真格”的决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肩负贯彻落实《规定》的责任,积极配合监察、人社和审计部门做好《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工作,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履行职能,切实加强津贴补贴发放资金监管。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滥发津贴补贴,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监管津贴补贴发放。一是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制定规范、严格的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做到政策不走样,执行不偏离。二是加强部门预算涉及津贴补贴支出的编制和执行,实行源头控制,遏制各类制度外收入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加强津贴补贴拨付的监管,实行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以现金发放,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的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统一核算津贴补贴支出。

  率先垂范,切实带头执行津贴补贴政策。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将《规定》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一是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坚决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使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按照我省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除中央统一规定的和省委、政府决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外,绝不能自行设立和发放各种补贴、奖金。三是加强对机关津贴补贴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

  加强审计监督 促进《规定》落实

  省审计厅厅长 张永祥

  《规定》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财政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和管理,始终把规范津贴补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我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把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制止滥发钱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少数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二、三级预算单位仍然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而且行为越来越隐蔽,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最近几年,审计部门查处的许多经济案件线索,都是从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入手查实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现象,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还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遏制这种乱象的猛药。

  发挥职能优势 促进《规定》执行

  《规定》列举了十二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规定》作为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今后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理解和把握工作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要突出重点,把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纳入各项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财政预算执行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对执收、执罚和掌握专项资金较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或挂靠关系的二、三级单位进行审计,着力发现和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在对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都要把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及时揭露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特别是涉及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从重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要不断改进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工作水平。近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中摸索了一些好的经验,掌握了一些方法和技巧,如库存现金盘点、银行账户核查、票据审核、向资金往来单位调查取证等等。在以后的工作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综合运用这些技巧和方法,把问题查深查透。同时,还要积极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和手段,加大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的查处力度。

  标本兼治 以身作则

  各级审计机关在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的同时,要着眼于长远,不断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要加强对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问题发生的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审计部门作为综合经济监督部门要一身正气、以身作则,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严格财经纪律,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必须令行禁止,杜绝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的行为;要对近年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对照现行政策和《规定》进行一次自查,涉及违反规定的政策要及时纠正、切实整改。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