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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部门联合发文 严格规范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发布时间:2013-08-01 05:21:47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昨日,省监察厅、人社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严格规范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通知提出,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公布具体落实举措。全面清理与发放津贴补贴有关的文件规定,凡自行新设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津贴补贴,或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等情形的,应修改或中止、废除。

  通知要求,加强对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对今年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进行自查。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典型案件,要严肃追责并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监管不力,不制止、不查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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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发津贴补贴,查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摘自《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