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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父母需在孩子出生3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发布时间:2013-11-21 06:21:21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龙华、通讯员王芳、陈爱林)昨日获悉,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下发新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办法》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据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但以往,有些父母在孩子上学、办户口时,才想起要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造成证件核发难。

  省卫计委提示新生儿父母,如新生儿是在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由医疗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新生儿在不具备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出生,则需要到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申领,具体要求详见各地通知和公告。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另外,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医学证明》有遗失、损毁的,可到原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新《办法》强调,结婚证、生育证等不得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签发时严禁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