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三中全会指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一段文字不多,但却包含丰富的改革内容。依笔者看来,所谓立法协商,即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就立法进行协商;行政协商,主要是与政府协商;民主协商,主要是在政协组织中进行协商;参政协商,则主要是与中国各参政党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而社会协商,则主要与基层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协商。这五种协商类型的划分,有利于更加明确各类协商的主体责任,使民主协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但要使这五种协商真正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需要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上作出切实有效的安排。为此,三中全会的《决定》作了专门说明。
——陈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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