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民告官,常不见官员身影,这一历史将终结。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今后,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应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规定明确,遇到本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保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等7种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若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将由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目前,武汉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不理想。2012年,该市行政诉讼结案124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件;2013年,行政诉讼结案938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9件;去年,行政诉讼结案129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件,其中行政正职2件,副职3件。
该市法制办分析,一是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二是原有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标准不明确;三是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难以形成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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