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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征求意见 明确28种问责情形

发布时间:2015-07-14 08:14:02来源:SRC-11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征求意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将有具体标准

  行政机关人员态度恶劣属乱作为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 实习生 王沙沙)一直以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一直被社会所诟病,不久,这些问题有望被确定为数十种具体的情形,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日前,即将提请省政府审议的《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正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 (http://www.hbzffz.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28种问责情形

  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被问责的情形分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其他失职行为四种类别。

  其中,“不作为”情形共分9种,包括: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予以处理;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以及问题线索,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未履行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慢作为”情形分为4种,包括: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

  “乱作为”情形分为10种,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以权谋私;工作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态度生硬、行为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等。

  其他失职情形分为5种,包括: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责任事故,或者发生其他较大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对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不力,导致管理混乱,或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等。

  集体违法负责人将被问责

  除了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范围,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中,应被问责的一些情形。

  其中,上述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如果情节较重,也应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对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不依法追究责任,或者应该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而不移送或不及时移送等监管缺位的行为,也将问责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现班子集体研究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履职情况不抓不管,导致严重后果等行为,也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问责处理。

  受调岗处罚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旦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不作为”情形9种

  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予以处理;

  未履行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慢作为”情形4种

  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对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

  “乱作为”情形10种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

  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以权谋私;

  工作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态度生硬、行为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等。

  其他失职情形5种

  对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不力,导致管理混乱,或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