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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透露 开发商卖车位可处10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5-10-21 07:00:46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陈会君 通讯员 熊凡凡 实习生 程晓雪

  昨日,针对物业管理中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焦点话题,省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会陈述人各抒己见,并达成部分共识。

  听证会持续近3小时,15名陈述人受邀,40多名旁听人参会。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慎重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开发商销售车位罚10万元”获点赞

  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听证会上,大家对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纷纷点赞。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是开发商的。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江宗泉说,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的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车位车库是稀缺资源,新世界武汉物业公司总经理张毅建议,通过抽签决定租赁,另外,为解决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受损的纠纷,业主可与物业签订保管协议。

  业主大会筹备为何由街道乡镇牵头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同初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8015个,其中住宅小区项目6068个,但全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业主自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业主大会的筹备,条例为何规定由街道、乡镇牵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抛出问题。“这是吸收武汉市经验,武汉市业委会成立比例由47.62%在一年内跃升为今年的94.62%,主要是将业委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陈晓星说,对于管理有交叉的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不少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江汉大学老师徐燕雯分析,是因为任期长,形成垄断。她提出借鉴外地经验,北京最多允许连任两届总共6年,香港规定只能做一届。“我省条例规定任期5年有点长,连任次数也最好数字确定。”

  小区经营项目所得应公示公开

  小区有公共设施,如游泳池、网球场等等,这些设施的经营权归谁?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经营所得收益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有业主都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账目应无条件公开透明,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江宗泉说。徐燕雯建议,物业账目除公章外,应有负责人,在审计中易于追溯,杜绝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