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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新规十月执行 对养狗停车位做出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30 18:29:12来源:SRC-13

宜昌市御景名宅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向居民们宣传新规。记者李传平摄。.jpg

宜昌市御景名宅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向居民们宣传新规。记者李传平摄

在宜昌市御景名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居民讲解新规。记者李传平摄。jpg.jpg

在宜昌市御景名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居民讲解新规。记者李传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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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湖北省物业新规政策解读。

  荆楚网消息(记者李传平、曹霓 通讯员彭江江)小区内烈性犬横行、停车位外销他人……这些发生在居民小区的闹心行为,将有法规约束。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对小区养犬、开餐馆、停车位销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为配合新规的实施,9月30日,宜昌市房管部门在城区各居民小区开展了新规宣传活动,向居民对新规进行解读和解答。

  新规规定,小区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针对小区内开设培训机构和私房菜馆的现象,新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新规还规定,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饲养其他犬只的,携犬只出户应当束链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