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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新九条”: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缴税

发布时间:2015-11-16 21:28:08来源:SRC-13
    

湖北出台“新九条”: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只需交个税

《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全文

  荆楚网消息(记者安立、余梅、见习记者肖阳)11月16日,记者从湖北省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鼓励科研人员为企业服务,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只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服务企业做科研,获得额外科研劳务收入1万元,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如按照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科研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累计税率计算最高可达45%,同时也会占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

  为了增加科研人员收入、减少税费,“新九条”规定,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将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即按每次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科研收入,符合劳务报酬同时不计入单位工薪总额的,可以按照劳务报酬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她介绍,个人所得税按征税对象分为11种,国内的计税办法和税收水平有所区别,如果按照个人劳务报酬计算,4000元以内的收入扣税800元,超过4000元以上,每次按比例扣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