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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 离任查责终身追责

发布时间:2015-12-11 05:56:07来源:SRC-13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会君、通讯员沈伟)昨从省委办公厅获悉,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同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离任查责、终身追责、加重问责制度。

  终身追责,无论调离还是退休

  《意见》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一律严格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

  除对生态环境损害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外,还应对相关领域的行业监管部门上追一级,视情节进行问责。

  三类地方取消GDP考核

  《意见》指出,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考核制度。

  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

  我省还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神农架林区等地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试点,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河长、湖长制度将全面铺开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对此,我省将加快实行“河(湖)长制”,全面落实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制,推行流域水污染治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同时,还将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和确权划界工作,控制发展江河湖泊水库养殖,禁止开垦占用和随意改变湿地用途,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等,并组织实施武汉市、襄阳市、咸宁市、潜江市、鄂州市梁子湖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