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题:需要一把尺子检验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安蓓、陈炜伟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多个部门同时出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全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以此为标志,我国将构建起更全面衡量发展质量效益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这是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的关键之策。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如何,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检验。
引导形成正确政绩观
问:《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更全面衡量发展质量和效益,特别是发展的绿色化水平。
二是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改变“重发展、轻保护”或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的倾向和现象。
三是有利于加快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约束和导向,为确保实现2020年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指标设置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办法》主要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进行制度规范,在指标设置上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在结果应用上体现严的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做出6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二是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各有侧重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指标设计中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把绿色惠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体现“奖惩并举”。
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
问:评价考核工作如何开展?
答:《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每年开展一次。
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问:两个体系在设计上有哪些考虑?
答: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分别作为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的依据。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中的主要目标,增加有关措施性、过程性指标,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衡量地方每年生态文明建设动态进展,侧重于工作引导。同时五年规划期内年度评价综合结果也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考核目标体系,以“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为主。在目标设计上,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在目标赋分上,对环境质量等体现人民获得感的目标赋予较高分值,对约束性、部署性等目标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在目标得分上,体现“奖罚分明”“适度偏严”,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加分,对3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现在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主要针对“十三五”时期,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
问:如何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答:一是科学分解目标。各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和差异,已经或正在将考核目标分解下去,使各地区既有压力、又有动力,通过努力实现“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二是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将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跟踪《办法》推进落实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建议,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目标体系。
三是强化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结果应用上体现“奖惩并举”。
(作者: 编辑: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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