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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请审议修改 保留15天晚婚假

发布时间:2016-01-12 20:19:49来源:SRC-13

  荆楚网消息(记者 徐芳)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计生条例如何修改,晚婚假生育假如何规定,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月12日,记者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草案修改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取消相关部门办理行业证照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

  除了删除晚育的规定,草案提出再生育的条件为: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在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此外,草案还明确,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使用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另据《湖北日报》:我省拟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保留15天晚婚假 符合政策生育增加产假30天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翟兴波 通讯员 朱博 王丹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符合政策生育可增加30天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草案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关于对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参照《条例》中有关公民晚婚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草案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妇,延长生育假期,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引导群众按政策生育。

  此前,一些省份在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中,取消了晚婚假,但我省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另外,我省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拟增加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假奖励。草案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办

  草案规定,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针对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草案还规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可根据需要资源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针对“三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草案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三种情况: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草案还明确,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对于社会抚养费,草案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征收2倍社会抚养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草案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草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服务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