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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车改革方案出炉 公务交通补贴最高1690元/月

发布时间:2016-03-30 07:22:45来源:SRC-11

长江商报消息 公车改革方案出炉,车贴分五档发放

本报讯(记者 陈妮希)昨日,武汉市召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会,正式公布公车改革方案。武汉市决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将对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1.公务交通补贴分五档

与省直单位交通补贴分7档发放不同,武汉市公务交通补贴分5档。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市公务交通补贴按照不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确定。

武汉市公务交通补贴具体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15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用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2.对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发放补贴

改革后,对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7个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其中,7个中心城区和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执行;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部分单位可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按照改革方案,仅允许部分单位保留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仅限于9个部门(系统),即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运输、农业、地税、工商、林业(园林)、食品药品监管,其他部门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方案规定,各部门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市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60%,区级及以下单位保留70%。超过保留比例的单位,按照每辆车每年6万元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市级、区级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数量分别按照40、24辆核定,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4.发放补贴时间以封存停驶时间算起

武汉市车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车改方案,武汉市级机关4月份将封存被取消的公务用车。发放车补时间以封存停驶时间算起。按照要求,市级机关4月份要完成车改,区级机关6月份要完成车改。

武汉市提出,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费用预算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5.取消的公务用车将公开拍卖等

而对于车辆处置,将采取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规范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武汉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者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市、区政府不得提供或者变相为其提供财政补贴,不得长期闲置车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