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基层和网上立法听证,电视、新媒体同步直播——
20名听证代表热议“舌尖上的安全”
图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现场。
图为:旁听人曹树莹发言。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翟兴波 通讯员 肖小平 陈超 王丹 刘允桐
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可行吗?保健食品讲座现场卖产品,到底该不该禁?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黄石举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基层和网上立法听证,来自全省各地、各行业的20名听证陈述人就“舌尖上的安全”各抒己见,其中不乏激烈交锋。
这20名陈述人是从158位报名者中遴选产生,他们中有教师、律师、私营企业家,也有专家学者、普通市民和小作坊主。
我省食品安全立法备受关注,此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已经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因为事关民生和公众健康安全,这次又同步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和网上立法听证,并同步在湖北经视、长江云新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和腾讯大楚网图文直播,在全国尚属首次。
焦点1
校门口200米内不得有食品摊贩,可行吗?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人流量大,常有食品摊贩在放学、下课时段向学生兜售含有添加色素、香精的食物,危害学生健康。由于摊贩经营设施简单,流动性强,难以有效监管,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对问题食品进行溯源,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对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这一规定是否可行?
来自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学技术学院的教授潘思轶表示,支持这一规定。他认为,孩子的自制能力和认知能力较弱,辨别能力也较差,不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防范能力,出台此规定有利于孩子们吃上健康可靠的食品。“学校周边很多垃圾食品,对下一代健康造成了重大危害。”黄石市三五轩餐饮管理公司总经理曾文希望规定更加“严格”,除了规定校园周边200米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外,还需规定不得出售有损身体健康的垃圾食品。“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实行起来有困难。”襄阳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人员伍菊林说,食品摊贩在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会影响交通和市容,但是一到放学时间,学生有就近和快速用餐的需求。她建议该规定实际执行时,可设置期限,靠慢慢减少学生校外消费来实现。“规定合理,但是也不能简单‘一划了之’。”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认为,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不仅是禁止其在校园200米范围内经营,还需要配套制定一些制度来管理。比如,实施“信息公示制度”——流动摊贩在经营时,需将相关证照出示在明显位置,载明流动摊贩的经营者健康状况、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制定重点抽样检验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对消费者投诉较多、反映问题突出、责令整改不合格的流动摊贩不予登记备案,坚决取缔,不许经营。
焦点2
保健食品现场会销售成投诉热点,是否该禁?
保健食品现场会销纠纷常见诸报端:有的家庭因老人购买大量伪劣保健品与子女产生矛盾;也有的老人家中购买价值几万元的保健品直到去世都没用完……去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风行风”热线,半数以上是反映保健食品现场会销问题。2013年,仅武汉市相关投诉就达1000余件。
此次条例草案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会议或者讲座等现场销售保健品,在宣传推介这些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时,宣传内容要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否则,将面临最高20倍的罚款。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陈晖表示,此项规定“不合理”。他认为,为了防止虚假宣传,夸大功能,欺骗消费者,就禁止所有经营者用此类形式推介产品,有些矫枉过正。
持否定态度的不止陈晖一人,昨日发言的保健品行业人员代表,大都对这项条款持否定态度。武汉爱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保健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主任刘淼认为,讲座现场卖保健品被质疑,是“一颗老鼠屎弄坏一锅汤”,是“李鬼犯规李逵受诛”,有欺骗行为的大都是外地经营者,受害的却是本地企业的声誉。他说,目前房地产、保险、教育、美容、酒类、收藏等许多行业,都采用“会议、讲座”的形式销售产品,只对保健食品设置禁止条款,是一种行业歧视和偏见。他建议,成立省级保健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督,推进行业自律。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则支持该项规定。他说,有很多会议、讲座推销保健品,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问题,而且讲座的流动性很大,无固定场所,无相关许可,老人受骗后维权很难。
枝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也表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利润大,现场销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关爱老年人的幌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免费听健康知识讲座、赠送小礼品等名义,误导这类人群,从而获取高额暴利,老人受骗后根本找不到售卖方,维权非常麻烦。“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一定要从重处罚。”
对于如何监管此类行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飞建议,举行相关会议、讲座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注册证明等,向监管部门申请现场营销证明,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此外,会议或者讲座场所的提供者,也要审核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现场营销证明,并留存复印件,食品经营者未提交上述文件的,不得为其现场营销提供场所。
焦点3
网上订餐,安全如何监管?
网上购买食品、网上订餐送餐已成普遍消费方式。鼠标一点,好吃的食品直接送到家中。与此同时,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也层出不穷,令人担忧。今年央视“3·15”晚会就曝光“饿了么”网上订餐平台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昨日听证会上,不少与会者关注到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利用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要严格审核门店和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存放的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石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会长曾文在发言时说,可立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者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通过体检办理健康证才能上岗,职能部门应对此进行不定期检查。“维护食品安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可追溯。”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认为,条例草案中涉及网上订餐的两条规定,总体是合适的,其中,有关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的规定,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至关重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是没有执法权的,”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余楠认为,工商部门应当与第三方平台衔接合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相互关联的机制。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首席执行官岳辉说,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者,并非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了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饮食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他建议,引入第三方可追溯平台认证的方式,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焦点4
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该查验相关证件?
近几年,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查处打击一大批食品“黑作坊”、“黑窝点”等违法、犯罪案件。案件中,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绝大部分是租赁场所,也有出租者知道其出租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制止或及时向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对此,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规定,是否必要、合理?“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介绍,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中。“只要按时交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的无序状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他认为,去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条例草案只要求出租者及时报告,是合理的。“这一规定对出租者的要求过于苛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容易流于形式。”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规定加大了出租者义务。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说,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者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发现和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能力。他也觉得这一条款不合理。
焦点5
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管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合理吗?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但也存在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我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7970家。这些“三小”食品由于生产经营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差以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成为食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区。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加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合理吗?
枝江市法制办工作人员王芳认为,纳入许可、备案的准入条件,既可提升小作坊、小餐饭、流动摊贩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又因为信息公示制,可加强社会公众对小作坊、小餐饮、流动摊贩的监管。“对于监督管理以及所造成危害的处理,‘三小’应当与企业一视同仁。”黄石食博园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福全认为,应当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划分界限,对其生产、销售及经营场所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明确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区别。“要真正处理好依法监管和规范引导的关系,切实促进‘三小’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实施许可和备案登记只是第一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建议,还需充实补充进货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对“三小”的信用积分管理制度等。“政府免费为农家作坊生产进行许可登记,减少了生产者经营成本,更有利于开展监管工作。”天门市皂市镇舒滩村农村小作坊主黄帆为这一做法点赞。他希望监管部门加大监测力度,建立每个生产环节的约束机制,让无良者付出相应代价。他同时呼吁农村小作坊要做良知生产者,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合法挣钱。
旁听人员会上呼吁——
“转基因食品”监管不应缺席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条例草案只字未提,我很不高兴。”20名听证陈述人发言完毕,旁听席上一位老人坐不住了。
这位名叫曹树莹的旁听代表认为,现在转基因食品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于其监管应该写进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肯定不行的,我们不能无章可循。”
听证陈述人、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余楠也认为,转基因食品是群众关心热点问题,而湖北也出现过偷种转基因稻米事件,并且国家食品安全法中有相关标签标注制度规定。“条例应细化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签标注规范,并控制转基因食品原料成分比例,制定相关细则标准规定,对转基因成分超过一定比例的食品禁止或限制入市。对转基因农产品实验与植株种植严格记录与监管,避免非法扩大种植和未经批准流入市场销售,对违规种植与销售进行销毁相关产品、处罚责任人员。”
网友声音
网友米虫:现在的网上订餐平台主要有美团外卖,口碑外卖,百度外卖以及饿了么。我觉得应该对这些容纳外卖的平台进行直接监管。对外卖商家的资质以及卫生的星级进行明确标注。现在商家进入门槛非常低,适当提高进入门槛是必要的。可以对应用网站进行定期抽查。
网友南海老怪:农村红白喜事集体聚餐是食物集体中毒的重大隐患。农村流动厨师不服管、基层执法人员管不了的问题比较突出。《条例》要明确处罚细则。
网友豆豆:草案第四十三条关于学校周边摊贩的管理太及时了,校园周边小摊小贩食品安全缺乏监管,孩子们的卫生安全难以保障,条例规定很及时啊!但这一条执行和操作需要进一步细化,怎样真正的落实条例还需要执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努力。我们期待条例尽早实施。
网友Chenxufan:保健品会销确实太具有煽动性,应当禁止保健品会销,让有意愿购买的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也是市场调节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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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前世今生
“听证”,其传统可追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的听证制度虽借鉴于西方国家,但也有着直接的宪法来源。《宪法》第六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是听证制度公开和参与原则的宪法依据。
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其中第34条和第58条分别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和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2003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举行听证。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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