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宏斌、通讯员刘颢)近日,省委印发《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五大类37种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情形。分别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9种情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的8种情形、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领导责任的7种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7种情形以及应当实行“一案双查”的6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别追究,并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办法》还规定了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如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发现、主动报告并坚决查处的;对调入地方(部门、系统、单位)之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支持查处的,可以免予责任追究。
(作者: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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