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徐芳 实习生杜婷媛)7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加快湖北建立协同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科研人员动力不足等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高等院校不仅是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主要场所,也是原始性创新成果的重要源头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生力军。《条例》着力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创新人才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以及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共同发展等方面作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
在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方面,《条例》大幅度提高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人员费比例,其中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为了提高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30%,其中省、市(州)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50%。
此外,《条例》弘扬“工匠精神”,对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改进、设备改良等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及其团队、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活动。
(作者: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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