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高畅)11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制定出台了《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下发至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试运行。这是全省贯彻落实高检院、司法部联合召开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规范案件监督工作的有力措施。
据悉,该《实施细则》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结合湖北检察工作实际,对落实案件监督程序的责任部门和具体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监督事项受理和回复的责任部门,《实施细则》要求根据监督线索来源的不同,明确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受理并回复人民监督员关于启动监督程序的要求;控申部门受理并回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关于启动监督程序的申请。
在工作衔接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了三个“同时”的要求,促进相关部门在监督事项的办理过程中既各司其职又协作配合。《实施细则》明确,控申部门在对监督事项提出分办意见的同时要反馈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承办部门在向控申部门回复办理结果的同时要反馈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移送案件承办部门的同时要反馈控申部门。
为了让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了解案件办理过程,《实施细则》在监督评议程序中规定,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时,应说明前期审查处理的情况、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和监督事项告知制度的责任部门,并配套设计了工作文书和表格,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作者:陈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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