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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实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2-26 08:58:58来源:SRC-389

2016年湖北省环境执法情况汇总表

 

 

湖北日报讯 2016年是新《环境保护法》的第二个贯彻落实年,全省环保系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查重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持续曝光,让环境监管执法情况全面、及时、客观地晒在阳光下。根据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16年湖北省环境执法情况及各地执行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让监管执法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案件1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武汉沃特科凌投资有限公司

被按日连续处罚

2016年2月份在线监控结果显示,武汉沃特科凌投资有限公司外排水污染物中总磷超标。2016年3月30日,武汉市新洲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6214万元。2016年4月19日,武汉市新洲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其总磷仍然超标排放。2016年5月30日,武汉市新洲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19日,共计2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22.6214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452.4291万元。

案件2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汉川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2月29日,孝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的废水总排口突击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用自来水软管稀释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端的废水。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监测报告以及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的显示,查实该企业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3月22日,孝感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4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并依法将该案移送汉川市公安局。2016年7月19日,汉川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3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通城县湖北强邦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线被责令关闭

2015年3月10日,咸宁市通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强邦涂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机硅树脂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后续调查核实,该公司有机硅树脂生产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不满足环保审批要求,且属已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应列入关停范围。

2016年8月15日,通城县环保局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依法关闭湖北强邦涂料有机硅树脂生产线的请示》。2016年8月29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向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湖北强邦涂料有限公司有机硅树脂生产线限期关闭的通知》。2016年8月30日,该公司有机硅树脂生产线停止生产,并拆除了生产设备。

案件4

无证排污拒不停止鄂州涛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4月18日,鄂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涛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2016年5月9日,鄂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非法排污行为。201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进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非法排污。2016年6月14日,鄂州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鄂州市公安局。2016年8月22日,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姜某某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5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南漳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被按日连续处罚

2016年5月23日,襄阳市南漳县环保局对南漳银泰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6年5月31日,南漳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16年6月23日,南漳县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8496万元。2016年6月13日,南漳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其仍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6年7月25日,南漳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2日,共计12天,每日罚款数额为7.8492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94.1952万元。

案件6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随州清源矿业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被移送行政拘留

2016年7月21日,随州市环保局随机抽查时发现随州市清源矿业有限公司正在建设钢构结构车间。经调查,该公司异型材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16年6月8日开工建设,已建成钢构结构车间三排。随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7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告知拒不停止建设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9月4日,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其停止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异型材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仍在建设。

2016年9月7日,随州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随县公安局。2016年9月18日,随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直接负责人谢某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7

无证排污拒不停止

荆州开发区鑫荣洗涤服务部负责人被移送行政拘留

2016年8月19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荆州开发区鑫荣洗涤服务部在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016年8月24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该服务部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6年8月30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违法排污。鉴于该服务部拒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荆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9月7日将该案移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4日对该服务部负责人邹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8

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并逃避监管

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8月,省环保厅会同黄冈市环保局对湖北加瀚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暗管、雨水沟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其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COD、NH3-N、TP、色度严重超标。

省环保厅及时启动立案程序,5次赶赴现场,多次与省公安厅进行会商,充分固定该公司环境违法证据,同时调取工商、自来水公司等多部门证明材料,夯实了证据链条。2016年10月17日,省环保厅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41.41万元,并依法将该案移送省公安厅。2016年11月11日,省公安厅将该案交由黄冈市公安局办理。黄冈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涂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和震慑了一批恶意排污,肆意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案件9

非法出售危险废物

湖北东圣化工原供应部部长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弃催化剂五氧化二钒(属危险废物)。2016年8月31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及宜昌市远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磺制酸工段催化剂五氧化二钒购进、使用、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数量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咸宁市崇阳县汪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以300元/吨的价格,从时任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张某某处购买废弃催化剂五氧化二钒56.86吨,转手卖于湖北枣阳熊集镇丁某某加工利用。经湖北省环保厅确认,汪某某、丁某某两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收集、利用、处置相关资质。

2016年9月3日,远安县环保局以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案移交远安县公安局。2016年9月21日,远安县环保局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自觉履行。远安县公安局经立案侦办,查明张某某、汪某某个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目前该案已侦查结束,远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远安县检察院审查公诉。

案件10

非法处置废弃线路板

通山县小作坊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16年9月,咸宁市通山县环保局接群众举报:通山县通羊镇岭下村六组处有小作坊焚烧废弃线路板。通山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将废弃线路板进行焚烧,提炼重金属,焚烧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作坊停止违法行为并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其生产原材料废弃线路板、炉渣及烟道残余烟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作坊生产原材料废弃线路板属危险废物,根据炉渣及烟尘测算该作坊已处置(焚烧)危险废物(废弃线路板)至少在79吨以上,远超过3吨。2016年9月27日,通山县环保局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将该案移送通山县公安局。2016年9月28日,通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刑事拘留1人。

案件11

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湖北保丽纸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6年9月12日晚,湖北省环保厅会同孝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湖北保丽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对该公司外排府河排污口进行取样。孝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6.67倍,氨氮超标2.38倍,悬浮物超标5.53倍,色度超标1.6倍。

2016年11月23日,孝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2月22日,孝感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819万余元。

案件1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涉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入城市管网

利川阿拉丁紧固件有限公司被查封关闭

2016年9月22日,恩施州利川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利川市老烟厂内存在一非法电镀加工厂。经查,该电镀厂系湖北阿拉丁紧固件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电镀项目,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将清洗废水外排。利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镀铬车间清洗槽废水出口六价铬、总铬超标,总排污口处锌、石油类超标。该公司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电镀企业。

2016年9月23日,利川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电镀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和相关化学品原料予以查封。 2016年11月7日利川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提请利川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湖北阿拉丁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件13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黄石市纪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6年9月7日,黄石市12369投诉热线接到市民电话投诉,反映黄石市西塞山区胡家湾有一不明工厂生产时产生刺激性气味,对周边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黄石市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发现,该工厂内建有多个水池存满不明废液,且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散出。通过对周边群众的走访调查,查明这些水池系纪某某私自利用原黄石天一化工厂场地建设,无任何环保手续,采用湿法炼铜工艺提取废酸中的金属。经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纪某使用的废酸中pH值小于零,属危险废物。黄石市环保局联合黄石市公安局对纪某某工厂内的废酸、废渣进行称重,确定纪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量超过3吨。2016年11月16日,黄石市环保局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将该案移交黄石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案件14

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潜江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被查封扣押直接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10月12日,潜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正豪华盛铝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干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这一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2016年11月3日,潜江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扣押决定书》,对其干扰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信号发生器和进入工控机站的大门钥匙进行扣押。2016年12月7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2016年12月14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严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15

擅自篡改自动监控设施参数

武汉凯迪新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移送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武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查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盘龙城污水处理厂(即武汉凯迪新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磷自动监测数据于2016年10月14日、10月17日存在异常波动。武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随后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相应时间段曾有2人进入站房,并在总磷自动监测设施上进行了操作,怀疑该公司存在擅自修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参数的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9日,武汉市环保局会同武汉市黄陂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总磷自动监测设施的factor参数被人为改动;同时,经比对视频监控截图,发现进入自动监控设施站房的2人分别是该厂的厂长和生产部长。该厂的厂长和生产部长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武汉市环保局最终确认该公司擅自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参数的违法事实。2016年11月22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9.93万元,并依法将该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11月29日,武汉市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26.57万元。

案件16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

仙桃市污水处理公司杜某某被行政拘留

2016年11月25日,仙桃市环保局接在线监控运维商举报:仙桃市污水处理公司(仙下河污水处理厂)伪造监测数据。仙桃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OD和总磷在线分析仪柜门已被拆除,分析仪采样管插入一矿泉水瓶中,在线监控数据均显示达标。2016年11月25日,仙桃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将该案移送仙桃市公安局。2016年11月26日,仙桃市公安局依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实施人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17

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王某某废品收购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6年12月1日,潜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废品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收购点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收集危险废物铅蓄电池经营活动及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该收购点排放的废水含重金属铅1.16mg/L(标准值为0.1mg/L),pH为1.34(标准值为6-9)。2016年12月2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收购点的废铅蓄电池实施查封扣押。2016年12月20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收购点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拆除非法排污管道及设施,处罚款10万元。2016年12月15日,潜江市环保局以“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将该案移送潜江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本版文字:记者 王理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