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进、通讯员孟宪琳、刘剑)昨悉,省委政法委近日出台《意见》,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从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整治涉企涉法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办案机制、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司法政策、审慎适用涉企人身财产强制措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服务发展的司法能力、执行涉企执法办案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和追责问责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
2013年2月,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十六条意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实施4年来全省执法司法环境大为改善。“《意见》是对《十六条意见》的继承发展和‘升级版’。”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董永祥介绍,新的《意见》结合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司法政策的调整做了完善和创新,比如新提出了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突出对产权的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等,旨在更好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突出的机械执法、简单执法问题,推动建设性执法司法落到实处,形成浓厚的亲商、护商、安商氛围,使企业和企业家有更多的获得感。
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湖北日报讯 记者 张进 通讯员 孟宪琳 刘剑
省委政法委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环境服务供给侧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落实建设性执法司法的新措施——
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加强对产权的保护,增强人民群众对财产的安全感,才能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新创业动力。《意见》要求,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等政法工作新理念,审慎适用涉企人身财产强制措施。
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轻易使用刑事手段。对涉案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创新行为与新型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掌握好侦办、起诉、审判、执行的尺度,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理性包容和试错空间,真正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严格审慎适用人身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投资人、高管人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慎重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虽已构成犯罪,但符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法定条件的,尽可能适用非监禁措施。
审慎适用财产强制措施,能够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采取“死封”“死扣”措施;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时,既要坚决防止超标的、超范围,又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加快办案,防止“拖瘦拖垮”企业
《意见》要求,针对非公经济特点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尤其要依法快侦快办、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立案申请和报案、举报、控告等,不论案件大小,凡符合条件的,均应及时立案受理,并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确实不属司法机关主管和依法不应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严格控制和把握延长办案期限的适用条件,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有效防止因办案时间过长使企业“拖瘦拖垮”。加大依法执行力度,及时充分维护债权企业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宽严相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如何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依法受到处罚的同时,使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意见》提出,要认真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对已判刑的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符合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在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被羁押或正在服刑的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可以通过恰当方式允许其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决策,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作者:陈潘)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