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佳、实习生胡玉)昨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式出台,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计征,2015年出台的“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该收费标准指出,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1.5元/㎡一次性计征,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1.5元/m3计征;对丛式井(一个井场或平台上的多口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毎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1元/m3计征(不足1m3的按1m3计)。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同样按照1元/m3计征。
省物价局表示,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改变收费计征方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作者: 编辑: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