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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古代建筑成就的博物馆 《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获批

发布时间:2017-08-02 08:56:36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馨、通讯员朱博、实习生兰艳)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彰显十堰地域特色、加强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提升城市人文品位,具有重要意义。

武当山现存古建筑及建筑遗址66处,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各类文物5000多件。古建筑群始建于唐贞观年间,明代达到鼎盛,被誉为“中国古代建筑成就的博物馆”和“挂在悬崖峭壁上的故宫”。1994年,武当山古建筑群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条例》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依据古建筑群保护管理的现状,明确界定了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将很多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建立系统的保护机制,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护措施。比如,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白蚁、蜂类等危害木质建筑安全的有害生物防治及石质建筑材料风化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条例》规定,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武当山古建筑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建筑群的历史风貌。若有特殊情况,需依法报请批准。同时,在古建筑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以下6种行为:损毁文物保护设施;存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野炊、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吸烟、烧纸、焚香;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其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