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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出台 6种行为进“黑名单”将受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18-01-10 20:00:02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李玉麟、通讯员陈维、陈多红)1月10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出台《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管理程序、惩戒措施及移出条件等五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

  六种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市、州人社部门每半年向省人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有如下六种行为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无理抗拒和阻挠人社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

  其中特别提出,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强化拖欠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进“黑名单”将被联合惩戒

  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将通过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人社部门将暂停审定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岗前职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资金等多项补贴政策;暂停受理该单位经营管理人才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等人社业务。同时,还将被列为“劳动保障失信单位”,每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规定,人社部门将与工会、住建、法院、金融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成本。

  及时整改到位的3个月后可移出

  《办法》明确规定“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对用人单位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单”管理3个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行为,12个月期满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长24个月。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加强湖北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推动我省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