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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报告占比不足1% 呼唤制药企业打破沉默

发布时间:2018-03-27 07:22:39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崔逾瑜 通讯员 徐巍 李晓红

药企报告占比不足1%

在全新出炉的《2017年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中,有一组数据有点尴尬:2017年,医疗机构作为不良反应监测与上报的主力军,报告比例达94.7%。相比之下,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凤毛麟角,总共400余份,仅占0.7%。

这并非湖北独有现象。2016年,全国上报药品不良反应143万份,其中来自药企的报告约为2万份,仅占总量的1.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药企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态度。”省食药监局副局长邓小川表示,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建立,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全生命周期负责,药企履行不良反应报告的主体责任还有待加强。“药品质量是企业的利益所系、生命所托。”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赵丽称,过去国内多为仿制药,药品的不良反应基本了解,企业对安全性较少做上市后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价。但在鼓励创新的今天,对药品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尤为重要。“新药没有其他国家的数据可作参考,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必须密切关注。”

思想有顾虑 收集存障碍

为何制药企业对不良反应报告如此“不上心”?

赵丽从事不良反应收集与监测工作多年。在她看来,药企主观上不重视、思想上有顾虑是首因。“企业对于上报不良反应数据有一个理解误区,担心影响产品销售和企业信誉,因此产生抵触情绪,有些药企还存在隐瞒不报的问题。”

除此,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也是短板。一方面,许多药企没有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体制,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不能主动收集报告,不具备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能力。另一方面,绝大多数药企不具备与医疗机构平等沟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能力,医院考虑到患者隐私权,一般不主动向企业透露患者的用药信息。

赵丽坦言,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和法律的不完善,同样让企业左右为难。

2011年出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虽然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职责”,但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对未按要求上报不良反应的企业,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并未“放在眼中”。

此外,我国对于“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用量、用法下产生的与治疗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这意味着既然是合格的药品,药企便不必背负药品质量上的责任。一旦发生不良反应,缺乏相应的补偿救济机制,企业理直气壮,更不会去关注不良反应本身。

种种因素下,企业选择了沉默。

打破沉默,不能鼠目寸光

一头是“沉默是金”,另一头是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对药品不良反应越来越重视。

近年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41个药品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对344个药品发布《药物警戒快讯》,修订了80个药品的说明书,比如最近刚被拉下“神坛”的匹多莫德,CFDA决定对其说明书增加“使用不超过60天”“3岁以下儿童禁用”等内容。“对于发生较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通过开展评价,采取修改说明书、限制使用等手段,更严重者将面临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措施。”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安全监测办公室主任黄小健坦言,该公司曾对安乃近等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增加不良反应条目。

据悉,宜昌人福于2016年成立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药品安全监测办公室,专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董事长为药品安全监测最高负责人,药品安全监测专员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定期开展药品风险评估,审核不良反应与产品质量的相关性,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专业的人员也参与进来;在制度方面,出台《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管理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害药灾发生。“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才能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对患者负责,对产品本身负责。”黄小健坦言,企业不能鼠目寸光,只顾眼前利益,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带来的良性循环,若干年后自见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