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风、向宇: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2801执153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拍卖你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土桥街1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恩市私字第23072号、房恩市私共字第0604号、房权证恩市私字第23071号、房恩市私共字第0603号、房权证恩市私字第23086号、房恩市私共字第0605号)。本院依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鄂2801执15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查封你所有的上述房屋。
如你逾期末履行,本院则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司法技术科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程序,请你准时参加。另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本院司法技术科与选定的评估部门一同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你放弃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
2017年9月8日
(作者: 编辑: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