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2日,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八古墩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视界网 李长林 摄)
图为:郧县40多家单位在郧阳文化广场开展普法宣传,为群众解答法律难题。 (本报资料照片)
图为:宜昌市夷陵区选购11.5万册“六五”普法系列书籍,送到基层群众手中。
湖北日报讯
每一项立法都要反映人民意志
记者翟兴波
★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
★要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病
★立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要更广一些
“依法治国,实质上是依良法治国。而良法的制定,离不开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认为,科学立法是要立足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尊重和全面体现客观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公平合理、切实可行。而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四中全会公报还提出,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这方面,我省走在全国前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规划处处长李革胜介绍,“在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增加‘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公推公选’,在全国地方人大中首次邀请社会公众票选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25万名网民直接参与投票,20多位专家参与论证评估。”“今年10月11日至今,省人大常委会再次诚邀社会公众票选2015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参与公众已达40万人。”
“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必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教授建议,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病,创建我省地方立法不由与法规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提供唯一法规草案的制度,尽快推进立法起草主体多元化进程;设计接受委托立法起草事项的主体及其立法活动规则,充分吸纳各方才智,在制度层面避免闭门造车,还要将立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布,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使每一件地方法规真正成为富有科学价值的“阳光立法案”。“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目前我国尚无强制性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有关立法过程的信息,公众得到的仅是一些零碎的、片面的信息,难以对立法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张卫红认为,我国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好的做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法规立项资料、立法的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法规草案的说明、立法议事过程及其记录、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见及其反馈、公众参与立法情况报告、审议结果等在内的全部资料。此外,在公开中还应对立法中的争议条款、重点问题特别予以突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立法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王亚平说。
铸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记者杨宏斌翟兴波实习生段思捷丁丽娥
★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设立公职律师势在必行
★建立刑事受害人赔偿救助机制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人们眼前一亮,这是以前没有提到过的。”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处长戴智文认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特别是纳入国民的学历教育系列,纳入中考、高考的考试内容,对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才能事半功倍地把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
“法治中国建设”重大课题专家组成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徐汉明指出,法治正在成为治国之重器、理政之基石、社会生活之“新常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势在必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为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还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武汉市青山区司法局局长夏新国认为,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必须深入有效地推进普法工作;推动政府机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让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社区律师常驻基层服务群众,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进一步畅通社会矛盾化解渠道。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公职律师制度,备受群众的关注与期待。近几年,我省在法律援助方面积极开展立法,《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解决了被公诉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困难。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调研员符毅武认为,国家设立公职律师制度势在必行。今后,应当产生一批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撑的公职律师,为那些请不起社会律师的人实施辩护,使每一个被追诉的人都获得有效的、专业的公职律师辩护。
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忠明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要重点建立刑事受害人赔偿救助机制,这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权彰显正义,私权得到保护,消除法院顾虑和受害人忧虑。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记者 杨康 王馨
★专业化让法官在案件中保持相对中立
★“干预司法要追责”是对宪法条款的落实
★用公开、透明的执法回应社会公众质疑
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官文生认为,要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关键在推动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能让法官在案件中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依据自己纯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冷静的判断来裁判纠纷。”
官文生认为,法官专业化是专业素养和良知的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还必须有高尚的人格,可以为了公平正义抗拒诱惑和压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孔令杰表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公报提出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是对我国宪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落实,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付诸实施后能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为切实保障司法公开,最高院已在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最高检建立了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公安部也提出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司法部在监狱系统全面推进狱务公开。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李涛表示,司法公开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早已确认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但由于以往司法机构没有真正理解司法公开的实质,从而出现了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等现象。
近年来,省高院已采取一些促进司法公开的措施,比如审判流程公开、审判文书上网、组织法院开放日、开通法院政务微博等,省检察院则依托鄂检网阵等新媒体平台,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让司法在阳光下前进,用公开、透明的执法方式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用人们看得见的方式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我们会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李涛说。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
记者 周呈思
★对领导干部要求更高、更严
★法治绩效考核将校正错误政绩观
记者:四中全会公报对各级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对于公权力来说意味着什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方世荣教授: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这个权就是公权力。根据四中全会的精神,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落实依法治国总目标和各项重大任务的行动主体,而领导干部毫无疑问则是其中的重点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的各级领导干部,行使着公共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全社会信仰崇尚和遵守法律、形成对法律制度及实施的公信力、树立法治的坚定信心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基于此,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提出了比以往更高、更为严格的要求,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加以保障和约束。
理解这一基本要求,有正反两个方面的表达:“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是正面提出要求。与之相对应,“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则是从反面着力强调的禁止性要求,并针对了现实中易于发生的几类领导干部违法情形,比如,“以言代法”是抛开法律制度而不顾,以领导者个人的言论、决定、表态等取代法律规定;“以权压法”主要表现为运用手中的权力压制、干扰执法或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徇私枉法”则是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歪曲法律而违法用权。
记者:公报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对各级执法司法机关来说,这将带来怎样的改变?
方世荣:这是一种新的工作目标责任机制,将改变只注重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成效、轻视法治建设成效的政绩观,极大激励领导干部抓法治建设成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
而在考察任用干部上,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将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标准,这必将推动领导干部提升法律素养和水平。比如,以前地方政府做招商引资等工作,往往只看能否达成经济增长目标,但今后还要看你工作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在各个环节依法办事,老百姓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权力要在法治轨道上“行驶”
记者王馨通讯员陆宜峰张艳斐
★重大决策须经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终身责任追究制”倒逼科学决策
★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方世荣指出,过去我们没有牢固而深厚的法治政府理念,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导致政府决策较为随意。这和固定思维模式、长期的工作习惯、经验主义、工作任务繁重,甚至是侥幸心理有关。要想排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当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方世荣认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比较新的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更是首次提到。其意义在于,不管官员职务大小,不管身处何地,不管经过多少年,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避免走过场,避免“出事后拍屁股走人”,避免政府决策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同时,倒逼党政干部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公众、专家学者实实在在地参与进来,他们的诉求、意见、建议得到尊重和重视,有效避免或降低决策失误风险。
“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非常赞同。他表示,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权力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能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让政府权力更科学、更明晰。”襄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传彪表示,“要简政放权,把该下放的权力下放到基层,该让渡的权力让渡给市场。”
清单的列出解决了“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然而要解决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公共服务相对薄弱、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还要解决“怎么管”的问题,要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变运动式监管为日常监管。
吴传彪建议:一是推行权力运行流程图管理制度,即要求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优化流程,并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二是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内控机制,督促行政机关每年初与责任科(室)及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不按流程图和承诺时限办事、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可能导致的问责后果,并严格评议考核。
法治队伍迈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记者周呈思杨宏斌
★培养民警的法律思维和规范化执法能力
★法律职业准入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打破不同法律共同体的职业隔阂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郭斌表示,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是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保证。“就公安机关的法治警务建设而言,重点就是培养广大民警的职业法律逻辑思维和规范化执法能力,民警也是职业的法律人,他的法律素养应该更为专业。”郭斌说,下一步机关将建立更多的制度、规范,促进决策指挥的法治化、队伍管理的法治化、经费装备保障的法治化。
公报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目前实践中,仍有少数人未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进入法律职业队伍,主要是少数法、检机关因工作需要,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直接授予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士。”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王运亮认为,四中全会对法律职业准入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法治要求,实质上杜绝了通过任何变通方式进入法律职业队伍。
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岳琴舫认为,此次全会提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是首次以中央名义提出,将对我国司法产生积极作用。“过去确有律师和法律专家进入司法系统,但只是个别现象,当这种遴选制度成为常态,就可以打破不同法律共同体之间的职业隔阂。”他说,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都有着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也有大量的社会阅历和司法智慧,这还将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公报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概念的提出备受关注,这意味着法律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将重新整合。”岳琴舫告诉记者,以上三种律师优势互补,将满足公众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作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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