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周呈思
“公众都参与,环保才有希望。”回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一直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推动因素。“从立法之初,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即注重收纳民意,立法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过程。”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民意得到充分表达,民智得到有效汇聚。”
从政府职能部门上理顺治理机制,是扩大公众参与的前提。
对于如何切实扩大公众参与,草案进行了专章规定,如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同时,公民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等等。
昨日上午,代表们在审议《草案》中纷纷表示,公众知情权是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前提,首先应加强对水资源和水污染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
省政协委员、省科技厅副厅长杜耘认为,政府要积极支持民间参与包括水污染治理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民间的热情非常重要,比如绿色汉江、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以实际行动参与保护沙湖、南湖的志愿者们,他们的热情和坚持值得尊重,政府对此要积极引导。”
(作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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