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昨日,刘维等7人受审。
图为:昨日,刘维在作最后陈述。(本报报道组 摄)
湖北日报讯 本报报道组
“谢谢审判长、检察员给了我说话的机会。从一审到二审,让我如实讲述了人生的经历和犯下的罪行。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公正判决。”上诉人刘维作最后陈述。
14日至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审理刘维等人上诉案。17日下午,在7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刘维与刘汉关系,刘维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1·10”案是否系刘维指使,对刘维等上诉人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经过激烈控辩交锋,越辩越明晰。
上诉人刘维:我和刘汉只是兄弟关系。
上诉人辩护人:刘汉出资帮刘维开餐厅,刘维派人保护刘汉,都是兄弟间的互相帮助,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相互扶持。
检察员:正是血缘亲情,加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紧密性。
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上诉人刘维及其辩护人一再强调刘汉、刘维仅仅是亲情关系,要将刘维组织、领导的组织与刘汉组织、领导的组织分开看待。
检察员指出,刘汉、刘维之间存在兄弟情,毋庸置疑。但结合本案事实,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更是一种上令下从、此应彼合的关系。
1994年,刘维从湖南回来后,刘汉提供资金给予刘维经营“花园酒店”,之后又将汉龙集团的地皮低价转让给刘维开办乙源实业公司,帮助刘维获取汉龙集团丰谷酒业的代理权;刘汉利用其社会关系及能力,为刘维在广汉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刘维被通缉时窝藏刘维、为刘维提供资金等。而刘维为排除外人对刘家人的威胁,枪杀陈富伟;刘汉遇到危险时刘维安排人员、提供枪支保护刘汉,刘汉被人威胁时刘维提供枪支准备用于杀害史俊泉,刘汉保镖王雷犯事后刘维帮助窝藏王雷,知道湖南警方要来抓刘汉时刘维持枪暴力抗法,听从刘汉安排以非法手段帮助李某弟弟竞争河坝采砂权,运用乙源公司在德阳商业银行的账户帮助刘汉偿还赌债。
由此证明,在组织活动中,刘汉负责的是决策和管理、指挥,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负责得更多的是一种武力上的保障与推进作用。两人在发展方向、地域上互为补充、互为支持,在组织活动中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
由此,一审判决书认定刘维、刘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正是基于他们在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上的联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正确判断,应予维持。
上诉人刘维:案件起诉的33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中,我只认识8人。
上诉人辩护人:我们不否认,刘维身边的人因为一些事纠集在一起,只能说是一小股势力,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员: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格的层级结构,刘维处于组织的最高层级,不认识全部成员,合乎情理。
“案件起诉的33个人中,我总共只认识8个,平时来往的只有4个。”自行辩论时,上诉人刘维对此一再申明,从而否认他和同伙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也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如果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那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刘维作为组织者、领导者,是什么时候开始组织、领导这个组织的?”上诉人辩护人发问,他们认为,对此问题,检方一直没有说清楚。
检察员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具有隐秘性、掩饰性、伪装性;可能有名称,也可能没有名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成员不必须履行手续、经过一定程序;往往不宣称、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组织成员。
自上而下看,刘汉和刘维处于该组织的最高层级,他们在平时的组织、领导过程中和对下发号施令、布置任务时,更多的只是和第二层级的组织成员进行接触,然后再由第二层级的组织成员对直接实施者进行授意。刘维不认识手下的成员,是因为其所在的层级较高,对处于组织下游的、或者加入组织不久的成员不认识,合乎情理。
上诉人刘维:“1·10”案案中有案。我没有指使杀害陈富伟。从始至终,我只是一时生气,说了句“要弄,别在广汉弄”的话。
上诉人辩护人: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弄”的意思并非杀掉。
检察员: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杀人。
一审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并多次跟踪刘维。刘维逐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2009年1月10日,袁绍林带人当街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击伤。
在“1·10”案件审理中,刘维承认自己在音豪会所包房内,确实当众说过“要弄,别在广汉弄”、“随便哪个把他做了,出了事我负责”等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
上诉人辩护人辩称,刘维性格比较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和“做”并非“杀掉”的意思。
对此,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铁证如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上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上诉人以没有说“杀”这个字而否认其杀人故意,不过是在玩文字游戏。
上诉人辩护人: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被判处死缓,刘维被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刘维辩护人提出:对刘维量刑过重。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原审被告人文香灼被判处死缓,而刘维被判处了死刑。
检方指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负责。刘维在陈富伟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这个“二传手”指使者。在周政被害案中,刘维也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指使者,曾建军等人在刘维的指使下实施了杀害周政的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周政死亡,刘维对该起犯罪应当负主要责任。此外,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害熊伟、王永成以及故意杀害史俊泉(中止)案负组织领导责任。上诉人刘维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避重就轻。且从刘维近20年的犯罪来看,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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