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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等人上诉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员建议维持一审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4-07-20 06:52:49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法庭之内感受司法公正

旁听代表及律师热议二审

  图为:昨日,刘汉等10人受审。

  图为:昨日,刘汉在作最后陈述。(本报报道组 摄)

  湖北日报讯(本报报道组)昨日13点1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刘汉等人上诉案开庭审理宣布休庭。走出法庭,参加旁听的群众代表纷纷表示:对庭审中体现出的司法文明、公开公正印象深刻。

  旁听代表郑继伟认为,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氛围非常理性平和,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

  在庭审中,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庭充分尊重刘汉等上诉人的辩护权利。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给予刘汉及其辩护人足够的发言时间。

  旁听群众代表周青认为,刘汉和他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刘汉经常一说就是半小时以上,法官很少进行制止,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郑继伟表示,经过五天半的审理,他感觉二审庭审对一审判决起到了较强印证的作用,“二审又补充了一些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进行了进一步的证实。”

  部分参加旁听的法律界代表也表示,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工作者的认真严谨。咸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易大文说,“二审针对上诉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非常认真细致的审理,上诉人刘小平当庭对法官的真诚和律师的充分辩论表示感谢,这就很能说明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岳琴舫认为,本案涉案罪名多,证据也多,案情非常复杂,但庭审进行得十分顺利。“审判长对庭审的把控非常到位,在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的基础上,又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员对证据的质证非常充分,释法明理,为法院的公正判决提供了较为充分完整的司法依据。”

  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辩护权,全面体现司法公正,这是上诉人辩护律师的直观感受。刘汉辩护律师毛立新表示,五天多的庭审里,二审法院最大限度保护了上诉人和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上诉人的上诉权、辩论权等等,整个庭审的氛围非常理性平和,“法庭针对刘汉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澄清了相关的事实真相,应该说庭审是非常的成功。”

  刘汉等人上诉案昨休庭将择期宣判

  楚天都市报讯(湖北日报报道组)经过5天半的庭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刘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案,于昨日13时10分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期宣判。

  在刘汉等人一案中,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汉龙集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岗未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的法庭辩论中,检察员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车大勇、肖永红、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华君、缪军、李波的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三人的定罪部分,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在16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汉等人故意杀害史俊泉(中止)、熊伟、王永成,肖永红窝藏仇德峰等事实的法庭调查中,应上诉人刘汉及其辩护人、检察员的申请,并经法庭许可,证人那某、陈某就故意杀害王永成等有关案件事实出庭作证。在17日法庭就一审判决认定的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应上诉人刘汉、刘小平的辩护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证人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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