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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大事记 (1894-1920)
发布时间:2014-07-04 19:07:00来源:湖北电视台网站进入电子报

  1894年(甲午年)

  8月1日日本对中国宣战,甲午战争正式开始。这次战争是由于日本用武力侵占朝鲜,并于7月偷袭中国海陆军而引起的。据日本中冢明教授1994年7月22日披露,他发现的历史资料证明,甲午战争完全是经日军周密策划后发动的侵略战争。这部历史资料记载,日军拘禁朝鲜国

  王后,强迫他请求日军将清朝的势力赶出朝鲜半岛,然后日军以此为借口,“向清国开战”。

  9月17日日本联合舰队与中国清朝北洋舰队在黄海交战,中国海军在海战中受挫。

  10月26日日军在辽东半岛花园口登陆,并相继攻占大连、旅顺、营口,牛庄等地。

  11月22日清政府通过美国公使向日本提出媾和。

  1895年

  2月日军攻占威海卫军港,北洋舰队全军覆没。

  4月17日中国战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日本下关签订了《中日马关条约》。条约共11款,主要内容:(1)中国承认朝鲜完全“自主”;(2)割让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银二万万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对日通商口岸;(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城市任便投资设立工厂;(6)日本享有单方面最惠国待遇和领事裁判等特权。在这项条约上签字的清朝政府代表为李鸿章,日本政府代表为伊藤博文。

  5月4日日本因俄、德、法等国的干涉,决定“放弃”辽东半岛。

  11月8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交还辽南条约》。条约规定,清朝政府以白银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日本军队从辽东半岛撤出。

  1896年

  3月-5月日本在沙市、厦门、苏州、杭州、重庆等地相继设立领事馆。

  7月21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1897年

  3月4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苏州日本租界协议书。

  5月13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杭州租界协议书。

  6月30日日本在辽宁牛庄设立领事馆。

  1898年

  4月22日日本政府照会清朝政府,强迫清朝政府声明不割让福建予他国。24日,清朝政府复照日本政府,声明中国不割让福建予他国。

  7月16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汉口日本租界协议书。

  8月18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沙市日本租界协议书。

  8月29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天津日本租界协议书及附属议定书。

  1899年

  4月28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福州日本租界协议书及其附件。

  10月25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厦门日本租界协议书及其附件。

  1900年

  6月15日日本内阁决定向中国派遣25000名官兵,作为对义和团运动进行武装干涉的八国联军的主力。

  8月14日由日本等组成的八国联军攻陷北京。

  8月24日日舰“和泉号”的陆战队在厦门登陆。28日,又从台湾派两个步兵连侵占厦门。

  1901年

  4月3日日本在南京设立领事馆。

  9月7日清朝政府与日本等11国在北京签订《辛丑条约》,同意外国军队驻扎在北京到天津、山海关沿线的12个地区,赔款白银4.5亿万两,日本从中分得3479.31万两。

  9月24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重庆日本租界协议书。

  1903年

  1月15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中日通商行船续约。

  4月24日清朝政府和日本签订扩大天津日本租界协议书。

  1904年

  2月8日日本突然袭击俄国在中国旅顺口的舰队。10日,日俄战争爆发。12日,清朝政府宣布对日俄战争保持中立。俄国战败,1905年9月5日签订朴茨茅斯和约。根据和约规定,俄国将辽东半岛的租惜权和“南满”铁路(长春至旅顺)的干线、支线及其沿线属地上一切特权转让给日本。

  1905年

  4月4日日本在长沙设立领事馆。

  10月17日日本在辽阳设立关东总督府。

  12月22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东三省事宜条约。条约规定,清朝政府同意根据日俄朴茨茅斯和约将俄国在辽东半岛的租借地转让给日本,并在中国东三省增加开放城市和港口,安东和奉天之间军用铁路由日本经营,禁止修建与“满铁”平行的线路。

  1906年

  5月-11月日本先后在安东、奉天、广东新民设立领事馆。

  11月26日日本设立“南满洲铁道公司”(简称“满铁”)。

  12月5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日本归还营口的协议。营口是在日俄战争时被日本占领的。

  1907年

  2月9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扩大汉口日本租界协议书。

  3月-11月日本先后在哈尔滨、吉林、南京、汕头、长春设立领事馆。

  4月15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有关新奉(新民-奉天)和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协议。据此,清朝政府将以高价收买日本所营新奉铁路,并向日本借款修建吉长铁路。

  5月30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有关设立大连海关协定。协定规定,由日本人任税务司长;从海路运进大连的货物,不征进口税;经旅大运往中国内地的货物,要征收进口税。

  6月28日清朝政府通知日本,同意根据1905年中日关于东三省事宜条约,开放风凰城、辽阳、宁古塔、珲春、三姓、海拉尔、爱辉等7个城市。

  1908年

  3月13日日本就日本私运军火船第二“辰丸”号在澳门海面被清舰扣留一事,向清朝政府递交备忘录。

  3月15日,清朝政府决定致歉和赔偿损失。这一事件激起广东等各地人民的不满,掀起抵制日货运动一年之久。

  9月10日日本在辽阳、铁岭设立领事馆。

  1909年

  9月4日清朝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有关间岛问题协议,规定开放吉林省的龙井等地。 同日清朝政府与日本签订有关东三省5个问题的协定,承认日本政府在抚顺、烟台两地的采煤权;安春铁路沿线及“南满”铁路干线的矿务,由中日两国合办;承认大石桥至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线等。

  11月4日日本在吉林省龙井设立间岛总领事馆。

  1910年

  2月9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两国邮政关系协议。清政府承认日本政府在中国设邮局的合法性。

  3月24日杭州发生与日本商人冲突事件,有7家日本商店被毁。

  6月8日,清朝政府赔款白银1万两。

  4月4日清朝政府和日本政府签订有关架设鸭绿江铁桥协议。

  1911年

  10月16日日本外相内田康哉指令日本驻清公使通知清朝政府,日本将供应付伐辛亥革命所需武器弹药。

  11月25日日本天皇批准出兵干涉中国的辛亥革命。

  1912年

  1月中国革命政府向三井物产会社借款30万日元,购买武器。

  1913年

  10月5日中日双方就修建“满蒙铁路”问题交换公文。

  10月6日日本政府承认中华民国。

  1914年

  8月15日日本政府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把中国山东省的胶州租借地无条件转让给日本。

  8月17日日本铁道守备队在郑家屯附近与中国警察发生冲突,日本向该地进驻一个连的军队。

  9月2日-11月7日日军先后占领了山东的龙口、潍县、青岛等地,占领胶州湾及胶济铁路全线。

  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会见袁世凯,针对中国政府要求日军撤出山东的照会,提出了秘密条款,共有5号,分为21条,即“二十一”条。其5号的主要内容有:(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2)将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的期限延长为99年,承认日本在“南满”及东蒙的特权;(3)将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4)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充任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国警察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日本在武昌、九江、南昌和潮州之间有修筑铁路权等。

  5月25日袁世凯除对第5号声明“容日后协商”及第4号用命令宣布外,与日本在北京签订了《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

  7月14日日本在九江、济南设立领事馆。

  8月6日中日就重新设立青岛中国海关问题签订协议。

  1916年

  8月13日日军非法进驻郑家屯,与奉天28师发生冲突,即郑家屯事件。

  1917年

  2月-3月日本在赤峰、通化设立领事馆。

  11月2日日、美双方就中国问题交换公文(兰辛石井协定),美国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利益,日本尊重美国提出的中国“门户开放”、“工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

  11月9日,中国通知日、美两国,中国不受其协定的约束。

  1918年

  1月日本“满铁”开始管理吉林-长春铁路。

  5月16日日本政府与段祺瑞政府签订日华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要求中国陆军与日本陆军共同向苏联后贝加尔州及黑龙州出兵,并给日军提供方便。

  6月-8月日本在郑家屯、成都设立领事馆。

  8月8日日驻华公使向北京段祺瑞政府提议共同向满洲里方面出兵,北京政府表示同意。

  1919年

  1月27日凡尔赛和会决定,由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半岛的特权。

  5月4日北京学生提出“外争国权,内惩国贼”、“废除二十一条”、“抵制日货”等口号,展开声势浩大的“五四”运动。

  9月9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向北京政府的徐世昌提供财政支援。

  9月29日日本在湖北宜昌设立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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