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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三界别调研“二孩就业歧视” 将形成共同提案
发布时间:2016-01-20 09:30:57来源:C--武汉晨报进入电子报

▲昨日上午,政协武汉市十二届五次会议在武汉剧院开幕,委员们陆续步入会场。记者苗剑 摄

记者舒翔宇 陈勇 文涛 陶常宁 杨荣峰

本报推出《一听要生“二孩”,八成招聘经理婉拒》一文后连续追踪报道,引起两会代表、委员及法律专家热议。市政协委员、武汉市妇联副主席邹春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昨日,她所在的妇联界别与医卫界别、社保界别商议后决定,就“二孩”政策后的妇女就业障碍及歧视消除问题展开大型联合调研,未来在获得丰富扎实的资料的基础上,将形成三方共同提案。

医卫界别政协委员、市卫计委副主任刘庆香一同动议此事,并介绍,联合调研的课题还包括妇女生“二孩”前后的卫生医疗问题及儿童上学难等问题。社保界别政协委员、市人社局副局长徐良俊也十分支持为破除就业歧视展开调研和措施研究。

代表、委员们说,武汉晨报的选题切中社会热点,与他们的关注点不谋而合,愿与媒体一道,为解决“二孩”社会配套问题提供智慧成果和切实行动。

姚汉金代表

不该歧视女性生“二孩”

国家出台“二孩”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策,某些用人单位“歧视”准备生“二孩”的女性职工,实在是不应该。

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准备生“二孩”的女职工,对于歧视生“二孩”的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惩罚措施,让育龄妇女放心、安心地生“二孩”。

邝远平委员

树“生‘二孩’光荣”理念

过去30多年,“只生一个好”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放开“二孩”后,除了帮助适龄夫妇降低生育负担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和舆论要引导大家把观念扭转过来,让生育“二孩”得到全社会的认同——放开“二孩”是为了让我国的人口结构更加合理,生育“二孩”既是对家庭负责,也是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

如澳大利亚,从怀孕到生产再到养育都有各种补贴,生了三个孩子的女士还会被授予“英雄母亲”称号。

我所在的华人集团正在制定相关政策,包括产假时间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延长,产后工作岗位安排,用于内部救助的“华人爱心基金”拿出一部分来进行奖励,授予“好母亲”称号等。

侯永兰委员

出台“二孩”配套政策

国家鼓励生育“二孩”,相应的配套政策就要跟上去,需要在劳动、激励和企业宽松政策三个方面入手。

侯永兰说,女性员工生育“二孩”,企业经济效益必然受影响,肯定不高兴。但要针对“二孩”政策改进相关劳动法,进行倾斜或保护,其立法过程漫长,建议在这段空当期,地方政府和人大可出台相应法规作为缓冲和扶持,给企业一定的宽松政策,减少企业女员工生“二孩”所承担的成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桂君

隐形就业歧视举证有点难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若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现实中存在不愿起诉,起诉举证难的问题。

女性不愿起诉,不能完全认为是个人维权意识不强,还有维权成本高、行使正当权益受周围人非议,造成心理负担也是原因。

即使有少量起诉,但是在认定就业歧视方面也很难。在司法实践及法官审理案件中,没有给一个非常明晰的判断标注、要素。因为歧视有些是显性(不要女生、只要武汉户口)、有些是隐性(只做不说),所以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女性就业遭受歧视的另一个维权的方法,就是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寻求帮助,同时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高校法学院也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此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汪明

企业歧视女工,法律应立法定责

我国《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均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妇女就业时不得歧视,与男子有同等的就业权。公司歧视女性就业的,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未直接规定企业应承担的违法责任。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一个统一性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所以,现有法律对公司违反女性公平就业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足,需要完善。应明确侵犯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及侵犯平等就业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议女性就业时提高维权意识,如求职中找同伴陪同,留存相关的招聘函、面试者姓名等,以利于后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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