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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绿色发展法治体系的生态短板
发布时间:2016-03-11 18:01:08来源:中国网进入电子报

林震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杨朝霞 法学系副主任

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那么,绿色发展如何才能又好又快地推行呢?“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推行绿色发展,关键是要以法律制度作为引导和保障,以绿色的方式实现发展。进言之,“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良法方能实现绿色发展之善治。具体而言,务必从

环境良好、资源永续、生态健康三大目标出发,构建健全完备的立法体系和系统协调的制度体系。然而,受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不良影响,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普遍存在着“重环境、轻生态”“重利用、轻

保护”(资源)的问题。为扭转这种失衡的局面,亟需确立“生态立国”的法治战略,全面推进生态法治的主流化,补强绿色发展法治体系的生态短板。

首先,应当全面推进政策的生态化。政策虽然不是法律,但政策和法律却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尚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特别是党中央的政策,对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引领和框架作用,亟需优化我国的生态文明政策体系,强化其中生态保育方面的内容。当前,最为紧要的是,不仅要在“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增设建设“生态健康型”社会的内容,还要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策体系上增设“改善生态”的基本国策。

其次,应当全面推进法律的生态化。一是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地法》《湿地保护条例》《生态补偿条例》和修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生态领域专门法。二是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领域专门法,确认和强化环境污染防治的生态手段。三是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水法》等资源领域专门法,强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四是在《侵权责任法》中确认生态破坏侵权的特殊侵权责任,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在《民事诉讼法》中确认生态公益诉讼等,尽早在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中全面树立生态保育的理念。

再次,还应当推进行政监管体制的生态化。在现行的生态文明监管体制框架下,生态保育职能主要由承担林木产、粮食生产、水利建设、旅游开发、城镇建设、交通发展等资源利用和产业建设职能的林业、农业、水利、旅游、建设、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兼职负责,这些职能在本质上同生态保育职能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冲突。为落实“生态立国”战略,有必要将有关部门的生态职能整合起来,组建成一个统一的生态建设部,由其全面负责所有国土空间的生态用途管制职责。基于改革成本和推行阻力的考量,将国家林业局改组为生态建设部,可能是当前最为科学合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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