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卢俊宇)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做客“2017新华网全国两会特别访谈”,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无先例可循,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试点阶段体现四大特点:一是大多数案件涉及环境、民生和发展问题,人民群众关切度高,敏感性强,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二是办案环节多,既要调查取证,又要出庭,还有大量沟通协调工作,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是交叉业务的多面手。三是法律关系特别复杂,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存,要求检察机关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四是目的上具有多重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又是基于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出发点,还有为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供实践支撑的目的。
湖北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也深刻体会到在试点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律。一是要把握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定位。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是代表国家起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告,在程序设定以及对外沟通协调中必须牢固把握。二是要注意把握检察监督的界限。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要注意节约司法资源,积极促使和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这要求我们不唯诉讼为先,尽量选择低成本的方式履行职责。事实上,湖北70%以上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就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不作为、违法作为的问题。三是在公益诉讼的庭审程序中,要尊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诉讼规律,也要体现公益诉讼的特殊之处,反映其独有的诉讼特点。
(作者: 编辑:肖梦吟)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