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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27 16:51:31来源:湖北人大网进入电子报

一、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

发放对象:全省28个国定贫困县和1个省定贫困县辖内

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期限和利率: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最多展期4次;利率优惠,目前分别为3个月1.45%、6个月1.65%、1年1.75%。

贷款用途: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优先和主要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

贷款对象:吸纳和带动一定数量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

贷款额度:按“吸纳和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期限和利率: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特点:该贷款不同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但相应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及风险补偿政策。

三、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

按照“一村一站”要求和“村行共建”模式,由贫困村党组织与主办银行合作,共同建设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评级授信、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支付结算、金融知识宣传等服务,使金融资源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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