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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环保形势不容乐观代表委员呼吁 规划引领法治保障“绿意”长江

发布时间:2018-03-19 15:49:44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长江大保护话题,一直是长江沿线省份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作为拥有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湖北代表团和住鄂全国政协委员每年的话题都离不开长江生态建设。今年也不例外。

3月8日,在湖北代表团开放日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提出了做好长江大保护的“辩证法”思路,建议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加法与减法、治标与治本等几个关系。

“我们立足于管根本、管长远,充分发挥规划的统领功能和法规的保障作用。”蒋超良说,湖北在沿江省市率先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出台《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等多部地方性法规。

与此相似,说起长江大保护,代表委员们更多把着力点放在了“约束力”上,呼吁发挥规划引领、法治保障作用,呵护母亲河永葆勃勃生机。

环保形势严峻

全国政协委员、武汉市政协主席胡曙光等在调研中发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流域整体保护不足,生态功能呈退化趋势。部分城市城镇面积增加显著,森林、草地、河湖、湿地等面积减少,部分支流水质较差,湖库富营养化未能有效控制。

二是污染物排放量大,饮用水安全保障压力大。长江流域污染排放总量大、强度高,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40%以上,单位面积氨氮、二氧化硫等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1.5至2.0倍。重化企业密布长江两岸,流域内还有近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较近范围。

三是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秦巴山区、武陵山区等特困地区处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范围,也是矿产和水资源集中分布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四是缺乏长效保护治理机制,尚未形成整体合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还存在流域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流域监测体系不完整、流域规划刚性约束不够强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也在调研中发现,长江局部污染严重,整体呈恶化趋势,长江湖口以下干流近30%的河段水质劣于Ⅲ类,水库、湖泊中存在向富营养湖库转化趋势。

建立联保机制

化肥生产企业老总的一个小举动,让全国人大代表、宜昌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家胜很感动。

为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宜昌去年强力破解“化工围江”,锁定沿江1公里化工装置“清零”目标,坚决抓好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率先在全国地级市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积极开展长江生态治理“宜昌试验”。

宜昌这家化肥生产企业在搬迁范围内。了解了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方针政策后,这家企业的老总理解了政府的关停、搬迁行为,并进一步向行业协会建议提高整个行业的排放标准。

“这次关停搬迁中,企业实现了转型升级。”张家胜说,看到企业家能理解并真心参与到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实际行动中,自己由衷感到欣喜。

与此同时,张家胜建议,鉴于沿江化工企业“关、转、搬”任务重、成本高,国家应当制定出台支持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对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

与张家胜发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共抓不同,胡曙光关注跨省(市)联合保护机制的建立。

“最主要还是跨省(市)联合保护治理机制不健全,共抓大保护的工作格局尚待形成。长江流域上下游地区资源、生态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胡曙光认为。

胡曙光建议,应当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考核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牵头,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等机制,域内上下游省(市)共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生态补偿协议。

蔡学恩则希望能加快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过去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直都有相关的议案提出要为长江流域立法。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水利部及其长江水利委员会着手开始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准备工作。

“从2006年到2010年期间,长江水利委员会已委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王树义教授团队完成了四期长江法条文的起草研究,取得了相关初步立法成果。”蔡学恩认为,这些积累与成果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期准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立法准备已经完成,应当加快进度。

推进生态补偿

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是代表委员们对如何将长江大保护具体工作落到实处提出的建议。

3月5日,湖北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建议国家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长江流域、汉江流域,是我们省人口最集中、产业布局最集中的地方。大保护我们要顾全大局,但是大保护不吃亏,做到景美、水清、人和。”王晓东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去年湖北武汉已率先在市域内探索开展上下游水质断面考核,实施生态补偿。

与王晓东的建议“异曲同工”,胡曙光也提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要有“硬约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3月8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胡曙光以“长江大保护亟待推行硬约束”为题在大会上发言,7分钟发言时间内,现场响起数次掌声。

“在流域‘生态共同体’共建共享的理念下,建议加快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胡曙光建议,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将上下游跨省(市)界断面水质作为补偿基准,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确定补偿标准或技术规范。

胡曙光同时呼吁,创新补偿形式,在实行资金补偿基础上,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多途径补偿,科学合理地用好国家投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专项奖励资金。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