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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 > 聚焦湖北首个宪法宣传周

国家宪法日:在工地上开庭讨工钱,上百农民工直击庭审现场

发布时间:2018-12-04 17:03:51来源:湖北日报

“原告陈某某诉讼包工头杨某某,讨要54740元工钱一案现在开庭。”

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上午9时30分,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中建三局中船重工第七一九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地开庭。

寒风细雨中,上百名农民工现场旁听审判,工地建设现场变身生动的普法大课堂。

据陈某某控诉,2017年10月,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进入武汉某工地做木工,2017年12月底木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剩余的54740元工钱未果,2018年9月1日向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近一个小时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辩论异常激烈,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香玲宣布择期审判。

“没想到法庭这么威严。”、“学法懂法太重要了。”“今后打工一定要先签合同。”

台上庭审结束后,台下农民工们热烈讨论。

李香玲介绍,江夏区人民法院今年以来,新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35件,90%为农民工主张支付劳务费,目前已审结31件,结案率达89%,对此类案件法院坚持快审快结原则,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李香玲分析,梳理近年来农民工讨薪案件,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很多农民工难以确定被告主体,尤其在建筑领域,因为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分包,以及雇佣农民工的来源渠道多样,农民工对于谁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问题认识模糊,往往将班组组长、分包包工头、建筑企业几个主体中的两者或者两者以上一并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导致败诉占有一定的比例。此外,农民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一般未要求用工方签订书面合同,用工方对拖欠劳务费仅有口头承诺时,也未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农民工无法举证或未尽到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年关将近,李香玲提醒广大农民工,入职前,先签约,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要口头约定,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载明用工者与务工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基本条款;及时进行劳务工资结算,在完工时及时对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若用工者出具欠条,则欠条上要载明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逾期支付利息等事项,落款处务必保证是实际用工者本人签名。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平时也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号牌或者工作量单,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已付款明细、欠条等证据,这些都能够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挥重要作用。

追讨工钱是农民工合法的权利,但一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用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活动现场,中建三局还联合江夏区人民法院在该项目工地设立“工友法律服务站”,工友们可享受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涵盖劳动争议、工伤救助、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让广大农民工在维权时有了 “主心骨”。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麟 胡蔓 通讯员郑文强 朱晓彤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