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今天下午,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维护网民合法权益、大力惩治网络侵权”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谈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对于“人肉搜索”的约束时,李欲晓表示,《规定》第十二条在这方面既有阻止,同时又有六个例外的考虑,是很好的创新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表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很多人表示这是对“人肉搜索”的约束,对网络反腐的阻碍。李欲晓首先肯定了网络对于净化社会环境,提供公众反腐平台方面存在的积极意义,同时他也认为,过去网络缺少规范,网络本身既是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也是一些情绪的宣泄通道。网络空间里对于合法存在权利的保护,一定要通过秩序、通过法律途径给予合法的保护,这是必须建立和维护的过程。
当然,第十二条当中也包含了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之内所出现的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认定,法院要给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你确认腐败的证据,在网络的公开平台去表达你的意见,你的表达不会因为可能涉及到对于被公布人相关的权益受到侵害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这个方面,法律会支持你的这种行为。支持的前提就是所有信息和表达均合法。”李欲晓解释。
李欲晓强调,在网络空间里,公民首先应该知道他自身的权利是什么,知道用什么样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知道用什么样的渠道和平台表达自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他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去监督、去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监督的权利。《规定》第十二条与六个条款提出的例外的情形,既保护又限制,让公众明确法律保护的规则,也知晓它的适用的范围。(徐易)
(作者: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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