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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规定:“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02 09:32:39来源:扬子晚报进入电子报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8章99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历经四审,开创了江苏地方立法的纪录。备受关注的重污染天限行、“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等内容正式入法。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赟

  新变化

  1 增加“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等内容

  在审议过程中,代表们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曾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代表们的审议意见。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表决稿中也采纳了代表们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这笔排污费会怎么用?表决稿中增加了“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的内容。在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章节中,也新增规定“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对于个别词句的修改,表决稿也采纳了代表们的建议。比如,在常州代表团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对“无公害农药”、“引导农业生产者减少使用化肥农药”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此次表决稿中删除了“无公害农药”,将后者修改为“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2 处罚金额有的提高有的下降

  在审议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处罚金额,代表们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表决稿中,对于处罚金额做出了调整,有升有降。

  有代表在审议时提出,条例草案第八十四条的处罚幅度与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同时综合考虑了江苏实际情况,在表决稿中相应提高这一条款的罚款数额。

  比如,草案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将被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表决稿将处罚金额提高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被提高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此外,对未按照标准配备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处罚由1万—5万,提高至2万—10万;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3千—1万罚金,也提高到1万—5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如果违规要处以2万—20万罚款。在表决稿中,罚款数额有所降低,降至1万—10万元。

  3 部分行为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注意到,表决稿中增加了三种情形将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包括“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这些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

  重污染天限行、停止户外体育活动

  机动车是否限行,污染严重时是否要停止户外活动,这些备受市民关注的内容此次在表决稿中都有明确规定。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实施八项应急响应措施:

  1、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2、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5、禁止露天烧烤;6、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7、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

  为治理大气污染,2013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保有量有特别的规定。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表决稿中重申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问题。

  表决稿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关于南京会不会限牌的问题,此前各种风声不断,特别是杭州、深圳等地“一夜限牌”,南京曾出现过买新车疯狂排队上牌的情景,市民担心南京是否也会“半夜鸡叫”。对此,表决稿明确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堵死”了这种可能。

  干道两侧、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

  作为食客追捧的舌尖上的美味,露天烧烤以后不能任性吃了。表决稿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如果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表决稿也有相关规定,“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三个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项目。

  如果违反规定,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不能随便燃放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烟花爆竹问题,表决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内容也予以明确。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张图读懂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如何出炉的

  1 程序严,历经四审

  ◎2013.10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

  ◎2014.6 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4.7 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

  ◎2014.11 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2015.1 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2015.1.27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形成最终表决稿

  ◎ 2015.2.1 历经四审,表决稿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2 处罚严,7页半的处罚规定

  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仅程序严谨严格,历经了四审,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记者注意到,对于法律责任,专列一章,用7页半的篇幅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处罚规定。

  具体严在这些地方:

  一是加强对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管,严惩无证排放、超标排放、违规排放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制度。

  二是赋予相关执法手段,执行机关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违法者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三是加大对负责人的处罚,实施双罚制,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证排污被责令禁止排污拒不停止排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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