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五青年故意杀人案经再审纠正后,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于10月8日寄送至五人。张云、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共获得省高院483.5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372.7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其余110余万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昨天,张虎告诉记者,他们五人均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除张云尚未决定外,其他四人均计划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1996年6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王庄村17岁少女刘某失踪。6月5日,有村民发现,刘某尸体被抛在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西2公里处,阜口公路南侧沟半坎。案件侦查一直无果,直到1998年年底,阜阳警方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1999年1月,因涉嫌抢劫被抓的王庄村村民张奇交代了一条涉及刘某被害案的重大线索。因张奇的“举报”,刘某被害案顺利侦破。王庄村村民张虎、张云、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五人先后被抓。警方通过讯问获取了五人承认杀人的口供。
然而经过两次发回重审,阜阳市中院对该案做出“降格”判决:一审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直到2015年7月17日,在宿州市中院,省高院公开宣判,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无罪。
昨天,张虎告诉记者,国庆后上班第一天,他们五人收到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张虎被羁押3684天,获得105.2万元赔偿;吴敬新被羁押2934天,获得80.7万元赔偿;张云被羁押6023天,获得178.7万元赔偿;许文海被羁押1977天,获得54.4万元赔偿;张达发被羁押2343天,获得64.5万元赔偿。
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张虎等五人对赔偿均表示不合理,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原来,五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有的是35%,有的是30%,有的是25%,不统一。
(作者: 编辑:赵琳)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