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舒锐
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设条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有自由都有着边界,而这个边界正是他人的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如此,既是权利,也意味着责任。任何人不能用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然而,由于网络貌似于虚拟空间,人们在这个空间容易忽视责任与底线,再加上网络信息传播方式趋于片面化、碎片化,使得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侵犯他人权利、破坏公共秩序的恶行时有发生。可以说,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实际上,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ID看似虚拟,可是无论谁在网络上侵害了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就意味着他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在法治国家中,对于谣言也应依法治理。事实上,对于网络谣言的法治规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三层次全方位的责任体系。而其中刑事责任也随着时代需求在逐步完善、与时俱进。
早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写进刑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联合出台《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整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以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恶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必须注意到,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滋生了不少新的表现形式,除了原有的侮辱、诽谤及虚假恐怖信息外,还演绎出了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些谣言一方面造成了社会的恐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执法成本。而严重的是,谣言如同蛀虫一般侵蚀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网络生态,消磨着我们一手打造的网络公信。在某种意义上,谣言所引发的信任危机使每个人都饱受其害。而在此前,对于相关谣言的编造、传播者,至多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施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惩罚,违法成本并不高。同时,当相关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秩序时,法律难免捉襟见肘。正因此,本次刑法修订弥补了原有的法律短板,让法律对谣言的规制更为全面,同时,也使得行政责任与刑罚责任的衔接更为顺畅无缝。
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吹响建设网络强国的号角,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也正式实施,我们相信必将给网络上那些仍然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以法律震慑,让他们重新意识到ID背后沉甸甸的责任,更能给普通网民们注以信心,共同维护网络公信,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的天空。
(作者: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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