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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6周岁
发布时间:2016-06-28 07:30:04来源:楚天金报进入电子报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至六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

胎儿也将享有遗产继承权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相关专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相关专家指出,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相关专家认为,孩子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比如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老人生活无法自理须受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草案还新增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Q币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社会生活“总规矩”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曾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当于编撰中的民法典首度部分亮相。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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