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展示】
光明日报记者 罗旭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2016年,正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提挡增速年。
从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到年中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再到年末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新法规、新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注入了强大动力,勾勒出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清晰脉络。
持续发力扎紧“制度笼子”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制度笼子。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同一天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7月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使党的问责工作有了第一部基础性法规,为强化问责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同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也是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
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统筹推进
制度治党的笼子编织成形后,能不能扎得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严不严。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进一步加固权力笼子并挂上一把制度大“锁”。
引人瞩目的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改革试点,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统一,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执政,依规治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政治保障,必须通过依规治党带动和推进依法治国。”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周文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将增添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双动力,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种形态”架起纪律“高压线”
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曾有一种错误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都认为是小事,往往没人管、不追究。
小节不拘,终累大德。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12月下旬,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制度依据。
“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许多干部犯错误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犯小错时批评与自我批评缺位,最终铸成大错。”周文彰认为,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在实践上推动了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
回顾这一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显著,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在中国共产党人永不停歇的赶考路上,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坐标上,2016年,值得铭记。
《光明日报》( 2016年12月30日 01版)
(作者:周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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