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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楼市新政:十二条实施细则请看这里

发布时间:2017-09-23 13:13:48来源:西部网

资料图。

西安发布楼市新政】西部网讯 近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西安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西安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9号)精神,现就落实西安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第一条规定限制。以前述方式取得的住房再上市交易(买卖、赠与),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

三、2017年6月28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含西咸新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四、具备以下情形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

(一)本市集体户籍或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因就学将户籍迁出,能够提供原户籍登记在西安市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驻陕部队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的;

(四)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原户籍证明的;

(五)符合西安市军转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市军转办证明材料的。

五、对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路一带”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购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