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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城中村租户电费结算 每度电最贵不超0.87元

发布时间:2012-09-22 08:49:35来源:SRC-252

    记者龚萍 通讯员沈佳 插图彭翠琳

    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施行阶梯电价标准。阶梯电价标准规定:居民每户每月用电不超过180度的,收费仍然是每度0.57元;用电在180~400度之间的,收费调整为每度0.62元;而如果用电在400度以上的,那么电费则按每度0.87元收取。但城中村地带一些出租房纷纷涨了电价,不少租户单度电价跳涨至1.5元甚至1.8元。7月18日,本报曾以《租房户每月电费为何超房租》对此进行报道。

    下月起,城中村租户交电费将有“谱”了,房东“漫天要价”现象将终结。昨天,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将按“谁用电、谁付费”原则收取,将三种情况下的电费收取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对每位租户而言,每度电最贵不超过第三档的价格,即0.87元。

    近几年来,全省一些地方城乡居民自有用房出租经营发展迅速,成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拆迁户、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解决临时居住问题的主要途径,为吸纳当地经济发展所需人力资源提供条件。

    今年7月1日,全省实施阶梯电价,采用“一户一表”、“高用电,高收费”的电费计费方式。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大量的城中村房屋出租户面临“高电价”的压力。由于很多房屋出租户是“一户一表”,而租户数量增多,房屋出租户的电费几乎全部是进入第三档电价,即每度0.87元。

    这些房屋出租户便将“高电价”转嫁到租户身上,甚至“借机涨价”,对租户收取高价电费,每度电高达1.5元、1.8元。在夏季高温季节里,有租户“每月电费高于房租”,租户不敢用空调。

    房东向租户结算电费行为不规范、滥收电费的现象突出,不少租户对此反映强烈。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原则上房东和租户用电均应分表计量,合理分担,供电企业则按总电表抄见电量收取电费,阶梯电价的收费政策不变。

    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

    举例计算

    某房东将房子租给5位租户,如当月用电总量1000度,依照阶梯电价总电费为0.57×180+0.62×220+0.87×600=761。其中一位租户当月用电量为200度,则应当支付的电费为:761÷1000×200=152.2元。

    某房东将房子租给5位租户,如当月用电总量1000度,依照阶梯电价总电费为0.57×180+0.62×220+0.87×600=761。其中一位租户当月用电量为200度,则他应当支付的电费为:761÷1000×(200+1)=152.96元

    如果以住房面积作为分摊因素,总面积400平米的房子,其中一位租户的住房面积为60平米。如总电费为761元,则该租户的电费为:761÷400×60=114.15元。

    房东与租户的电费结算公式

    租户的结算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电表抄见电量总和×各租户分电表实际抄见电量。

    租户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租户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度/月)。

    租户结算电费=总电表抄见电量电费÷分摊因素总和×租户分摊因素。

    三种情形

    总电表之后的各分电表装置齐全,即房东和租户都安装分表,能够准确反映线损总量的,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若总电表之后分电表装置不全,即房东自用电未安装计量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线损不能准确反映的,各分表分摊的线损按每分表每月1度确定,其余的由房东承担。

    若总电表之后无分电表装置,即房东和租户用电均未安装电表计量,那么,房东和租户之间应考虑按居住面积或居住人口、居住户用电器的功率等因素来合理分摊总电表电费。

    房东、租户结算电费出具凭证

    省物价部门强调,房东除按上述规定与租户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房东向租户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应包含以下内容: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租户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结算凭证经双方确认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租户应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

    全省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出租房用电价格行为,打击利用电费分摊借机涨价的行为。